北京理算規則北京理算規則北京理算規則(Beijing Adjustment Rules) 什么是北京理算規則 北京理算規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行規則》(Provisiona1 Rules for 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 Adopted by the China Coun......
北京理算規則(Beijing Adjustment Rules)
北京理算規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行規則》(Provisiona1 Rules for 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 Adopt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制定的關于海損理算操作的民間規定。該規定于1975年1月1日公布實施。
《北京理算規則》主要是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但比《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簡潔明了。該規則包括制定規則的目的和共同海損理算的八項規定。
第一條 共同海損的范圍
本條規定,在海上運輸中,船舶、貨物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特殊損失和合理的額外費用,屬于共同海洋損失。本條還列出了共同海洋損失和費用的具體項目,以及可以納入共同海洋損失的特殊費用。并規定所有間接損失均不屬于共同海洋損失的范圍。
第二條 共同海損理算原則
本條規定,共同海損計算的原則是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明確責任,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處理損失和費用的賠償和分擔。本文還規定了舉證責任和一方過失的影響。
第三條 計算共同海損失金額
本文對船舶、貨物和運費損失的計算標準作了具體規定。
第四條 共同海損分攤
共同海洋損失的損失和費用,由受益人按各自的分攤價值比例分攤。本文具體規定了船舶、貨物和運費分攤價值的計算標準。
第五條 利息和手續費
對于共同海損的損失和費用,年利息為7%。除船員工資、供養、船舶燃料和材料外,預付的共同海損費用將支付2%的手續費。
第六條 共同海損擔保
共同海損擔保可以提供可靠的擔保或保證金,并對保證金的處理作出具體規定。
第七條 共同海損的時限
規定了有關方宣布共同海損和提供理算所需材料的期限。
第八條 共同海損理算簡化
規定簡單案件可以簡單理算。共同海損金額較小的案件,經主要有關方同意,不得理算。
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相比,《北京理算規則》最明顯的區別在于,《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規定,即使發生犧牲和費用事故,也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過失造成的,不影響其分享共同海損的權利。但這并不妨礙非過失方與過失方之間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賠或辯護。《北京理算規則》第二條規定:構成案件的事故確實是由運輸合同一方不能免除責任的過失造成的,不進行共同海損理算,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另行協商處理。除非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判決或者有關方同意,事故確實是由運輸合同一方不能免除責任的過失造成的,否則一般情況下,理算師照常理算,責任問題留給有關方解決。中國《海商法》第10章《共同海損理算》第203條規定,共同海損理算適用本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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