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 概述 中文名工業產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中文簡稱海牙協定英文名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 英文簡稱 原文 生效......
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成立,1928年生效,成立海牙聯盟。該協議自簽署以來已多次修訂,包括1925年海牙文本、1934年倫敦文本、1960年海牙文本、1967年斯德哥爾摩文本(1979年修訂補充)和1999年 日內瓦文本。
本協議目前有效
《工業產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巴黎公約成員國簽署的特別協議之一是海牙協議。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簽署,1928年生效,成立了海牙聯盟。該協議自簽署以來已多次修訂,包括1925年海牙文本、1934年倫敦文本、1960年海牙文本、1967年斯德哥爾摩文本(1979年修訂補充)和1999年 日內瓦文本。
《海牙協定》分為五部分。包括:第一部分,1934年6月2日倫敦議定書(123條);第二部分,1960年11月28日海牙議定書(133 條);第三部分,1961年11月18日摩納哥附加議定書(18條);第四部分,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爾摩補充議定書(112條);第五部分,1975年8月29日內瓦議定書(112條)。《海牙協定》的主要內容是:任何有海牙聯盟成員國籍或者在國外有住所或者經營所的個人或者單位都可以申請國際保留。只要申請人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申請一次,就可以在想要受到保護的成員國內獲得工業產品設計專利保護。申請國際保留時,不需要先在一個國家的專利局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批準,只需一次保留,可以同時在幾個國家獲得保護。國際保護期滿后可延長5年。
1999年《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的結論旨在使該系統更符合用戶的需求,為1960年因其工業外觀設計系統而無法加入海牙文本的國家提供便利。截至2004年12月31日,前四種文本的締約方總數為31個國家;日內瓦文本的締約方總數為16個國家。
第 一 條
居住在本特定聯盟領土內,符合總公約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締約國民,可以通過向伯爾尼工業產權國際局提交國際保存,在所有其他締約國外觀設計。
第 二 條
(1) 國際保存應包括外觀設計、外觀設計的工業產品、圖片、照片或其他能充分反映外觀設計的圖案。
(2) 上述物品應與國際保存申請一起提交,申請應使用法語一式兩份,說明實施細則中規定的事項。
第 三 條
(1) 國際局收到國際保存申請后,應立即在專門登記簿上申請登記,并按要求的份數免費快遞交主管局。
(2) 保存品應存放在國際局檔案館。
第 四 條
(1) 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提交國際保存工業產品外觀設計的人應視為外觀設計的所有人。
(2) 國際保存純粹是宣告性的。除本協議另有特別規定外,國際保存在締約國與在國際保存日直接提出外觀設計保存具有同等效力。
(3) 前條規定的公告應視為已在所有締約國公布。除締約國國內法因行使權利需要遵守的手續外,保存人不得要求其他公告。
(4) 提交國際保存的每一件外觀設計,無需辦理本條規定的任何手續,應當保無需辦理本條規定的任何手續。
第 五 條
締約國同意不要求任何強制性標記提交國際保存的外觀設計。各締約國不得因引進與受保護人類似的物品而撤銷設計。
第 六 條
(1) 國際保存可包括單件或多件外觀設計,其數量應在申請書中注明。
(2) 國際保存可以打開或密封。特別是作為密封保存的手段,應接受帶穿孔管理碼的雙信封(索羅法)或任何其他保證識別的方法。
(3) 外觀設計中使用的密封或包裝的最大尺寸由實施細則規定。
第 七 條
自伯爾尼國際局保存之日起15年,國際保護期限分為兩期:第一期五年,第二期十年。
第 八 條
在第一保護期內,開封或密封的保存都應接受,在第二保護期內,只接受開封的保存。
第 九 條
在第一保護期內,應保存人或主管法院的請求,密封保存可以打開;第一保護期屆滿時,為轉入第二保護期,根據續展申請打開密封保存。
第 十 條
國際局應在第一期第五年的頭六個月內向外觀設計保管人發出非正式通知。
十 一 條
(1) 保存人要求轉入第二期延長保護的,應在第一期屆滿前向國際局申請續展。
(2) 如保存是密封的,國際局應將包裝啟封,將批準續展的通知在期刊上公告,并應將該期刊按要求的份數快遞交各主管局作為通知。
第 十 二 條
提交保存的外觀設計未申請續展或者保護期屆滿的,應當按照業主的要求,按照現狀退還業主,郵費由業主承擔。未提出退款請求的外觀設計應在明年年底銷毀。
第 十 三 條
(1) 保存人可隨時向國際局提交聲明,全部或部分放棄保存;國際局應當按照第三條公布聲明。
(2) 放棄后,保存品應退還保存人,郵費由保存人承擔。
第 十 四 條
如果法院或其他主管部門命令向其提交秘密的外觀設計,國際局應在收到正式要求后打開保存的包裝,取出所需的外觀設計,并將其提交給提出要求的機關。未密封的外觀設計也應按要求提交。交付的物品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交付,并根據情況重新安裝密封包裝或密封。手續可以收費,金額由實施細則規定。
第 十 五 條
國際保存及其續展費用應在保存登記或續展登記前繳納,金額如下:
1.單件設計保存,第一期五年:五法郎;
2.保存單件外觀設計,第一期屆滿后,第二期十年:十法郎;
3.多件外觀設計保存,第一期五年:十法郎;
4.保存多件外觀設計,第一期屆滿后,第二期十年:五十法郎。
第 十 六 條
按照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國際局扣除執行協議所需的共同費用后,將每年從收費中獲得的凈收入分配給各締約國。
第 十 七 條
(1) 國際局應當在收到有關通知后,在登記簿上登記外觀設計所有權的所有變更;國際局應當在其期刊上公布變更,并按照要求的份數將期刊交主管部門通知。
(2) 本手續可收費,金額由實施細則規定。
(3) 國際保存的所有人只能轉讓包括多個外觀設計保存在內的部分外觀設計權利,或只轉讓一個或多個締約國的外觀設計權利;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保存是密封的,國際局應在登記簿上登記轉讓前啟封。
第 十 八 條
(1) 國際局根據任何人的要求,在繳納實施細則規定的費用后,將登記簿中任何具體外觀設計的登記內容摘要交給申請人。
(2) 如果外觀設計對前款摘要有用,可以附上已經提供給國際局的外觀設計的副本或復制品。國際局應證明外觀設計的副本或復制品與開封保存的物品一致。如果沒有上述副本或復制品,國際局可以按照當事人的要求復制,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 十 九 條
國際局檔案館保存的開封保存品應當向公眾開放。任何人都可以在官員在場時查閱檔案,或者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支付費用后,從國際局獲得關于登記簿內容的書面信息。
第二 十 條
本協議實施的細節由實施細則確定。經各締約國主管局同意,可隨時修改實施細則。
第二 十一條
本協議的規定只提供最低限度的保護。這些規定不排除締約國國內法可能制定的更廣泛規定的適用,也不妨礙1928年修訂的伯爾尼公約對保護藝術作品和工藝品的適用。
二 十 二 條
(1) 不是本協議締約國的本聯盟國家可以按照總公約第十六條和第十六條第二條的規定提出請求并加入本協議。
(2) 加入通知本身就是為了確保加入時國際保存的外觀設計在加入國領土中獲得上述規定的利益。
(3) 但任何國家在加入本協議時都可以聲明,本協議的適用僅限于自加入生效之日起提交保存的外觀設計。
(4) 退出本協議時,適用總公約第十七條第二條的規定。在退出生效之日起提交國際保存的外觀設計,在整個國際保護期內,在退出國和本特定聯盟的所有其他國家繼續享受與直接提交保存的外觀設計相同的保護。
第二 十 三 條
(1) 本協議應在1938年7月1日前經批準保存在倫敦。
(2) 在批準本協議的國家之間,本協議自上述日期起一個月生效,其效力和期限與總公約相同。
(3) 就已批準本議定書的國家關系而言,本議定書應取代1925年的海牙協定。但海牙協定在與尚未批準本議定書的國家關系方面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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