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及商標局(簡稱:美國專利商標局,英文: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縮寫PTO或USPTO)成立于1802年,是美國商務部下的一個機構,主要負責為發明家和他們的相關發明提供專利保護、商...
美國專利及商標局(簡稱:美國專利商標局,英文: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縮寫PTO或USPTO)成立于1802年,是美國商務部下的一個機構,主要負責為發明家和他們的相關發明提供專利保護、商品商標注冊和知識產權證明。
美國專利商標局是掌握全國專利及商標申請以及核準手續的關鍵機關,附屬于美國商務部,美國專利商標局的主要職責為發明家和他們相關發明提供專利保護、商品商標注冊和知識產權證明。
美國事世界上更早實施專利制度的 之一,1787年9月制訂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1條第8款第8項即明白規定:“為發展科學和適用技術,國會有權保障編輯和發明人在有限的時間內對其作品和發明享有獨占權”,這也是《美國專利法》的立法根據。
第一部《美國專利法》于1790年4月10日由美國總統簽訂?,F行法于1952年制訂,之后于1984年和1994年做過兩次重大修訂。1999年11月29日,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簽訂了《美國發明人保護法》,其中多項關鍵條款直接列入現行法,包含將不公開審查制度改為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等。
美國專利及商標局的審查過程
現行《美國專利法》將專利分為三種,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和植物專利,保護期均為自申請日起20年。
《美國專利法》第111節(35U.S.C§111)對專利申請作了明白規定:專利申請應由發明人或其授權之人提交書面申請文件;應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各項相關費用。故美國專利申請構成的四大要素是:一、說明書(即對發明創造的說明和至少一項權力要求);二、附圖(如果需要);三、誓詞或聲明(通常由發明人簽訂);四、費用(法定應繳的各項費用)。其中,前兩個要素是能否獲得申請日的基本條件。
USPTO專利申請審批過程:
由發明人或其授權之人提交申請→USPTO受理部門吸收,明確收到日并給出申請號→由申請部門進行形式審查并明確申請日,完成文件處置和數據采集,同時由權力轉讓部門處置涉及權力轉讓事務→分類→按分類號將申請分配到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主要包含:1)形式審查和檢索2)本質審查3)申請人回答4)再次審查5)作出更終決議等內容→對決議不服的可向專利申訴和抵牾委員會提出上訴。
《美國專利法》在1999年修訂之前規定,專利申請在授權之前不予以頒布,由USPTO負責保密。為與《關貿總協議》堅持一致,1999修訂后的《美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應該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后立即頒布,申請人也可以要求提前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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