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合理地商定異議與索賠條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按公正合理原則商定索賠證據(jù)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異議與索賠條款中,通常都規(guī)定由雙方商定的某商檢機構出具檢驗證明,作為雙方...
為了合理地商定異議與索賠條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按公正合理原則商定索賠證據(jù)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異議與索賠條款中,通常都規(guī)定由雙方商定的某商檢機構出具檢驗證明,作為雙方交接貨物、結算貨款和辦理索賠的根據(jù)。可見選擇公平、威望的檢驗機構出具對雙方都有束縛力的證明文件,關系到合同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我國某公司曾在一項購置裝備的進口合同中商定:“貨到后,中國商檢局初步檢驗,若買方索賠,賣方有權指派國外商檢機構檢驗員證實有關索賠,檢驗員的檢驗結果為更終的,對雙方具有束縛力。”這項規(guī)定,顯然違背公正合理的原則。后因 質量很差,裝備始終無法正常運轉,但買方卻無法通過索賠門路挽回損失。
(二)索賠期的長短應合理
索賠期的長短,同買賣雙方有利害關系。若索賠期規(guī)定過長,勢必使違約方承擔義務的期限也隨之延伸,從而加重了其累贅;如索賠期規(guī)定太短,有可能使守約方無法行使索賠權而遭遇更大的損失。因此,交易雙方商定索賠期時,必需依據(jù)不同種類商品的特征,并聯(lián)合運輸、檢驗條件和檢驗所需的時間等因素,酌情作出合理的支配。對于一些性能對比繁瑣和有質量保證期的機、電、儀等裝備的交易,由于在合同中需要加訂質量保證期,故其索賠期可恰當放長一些。此外,在不影響守約方行使其索賠權的前提下,索賠期可恰當縮短一點。
(三)應注意索賠條款與檢驗條款之間的聯(lián)系
異議與索賠條款同商品檢驗條款有著親密的聯(lián)系。例如,買方索賠的期限同買方對貨物進行復驗的有效期就互相關聯(lián),故商定索賠期限時,必需思考檢驗條件和期限的長短等因素。為了使這兩項條款的商定互相連接和更加合理,以免涌現(xiàn)彼此脫節(jié)或互相抵觸的情形,在有些買賣合同中,有時便將這兩項條款聯(lián)合起來訂立,即并稱為“檢驗與索賠條款”(Inspection&Claim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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