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資源稅實用稅率、計征方法及減征免征措施明白了!
據國度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網站資訊,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天津市資源稅實用稅率、計征方法及減征免征措施的決議》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天津市資源稅實用稅率、計征方法及減征免征措施的決議
(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增進資源勤儉集約應用,增強生態環境掩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聯合本市實際,作如下決議: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和本決議繳納資源稅。
二、本決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規定履行幅度稅率的石灰巖、其他粘土、礦泉水、海鹽、地熱等本市應稅資源實用稅率、計征方法及減征免征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三、石灰巖的征稅對象為原礦,實用稅率為百分之五,履行從價計征。
四、其他粘土的征稅對象為原礦,實用稅率為每立方米三元,履行從量計征。
五、礦泉水的實用稅率為每立方米十元,履行從量計征。
六、海鹽的實用稅率為百分之五,履行從價計征。
七、地熱的實用稅率按照本決議所附《天津市地熱資源稅稅率表》執行,履行從量計征。
八、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進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禍等原因遭受重大喪失的,本市可以依據其喪失水平減征資源稅,但減稅額更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喪失當年的資源稅應納稅額。
九、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水資源稅,水資源稅征收措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和國務院相干規定執行。
十、本決議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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