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的出現帶來了怎樣的變化
這陣子以來,網上許多人都開端討論中國政府在8月31日最新宣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該法歷經了5年4審,是中國有史以來第一部用以規范“電子商務”的法律。
根本來說,這部《電商法》的重要立意是用來規定電商經營方和平臺所須要遵照的相干準則;從另一方面來說,《電商法》也是更加確切了掩護花費者的相干網購權益。
而從在英華人的層面來看,該法的重要影響對象,根本會是我們常見從事“海外代購”等的跨境電商。
《電商法》目前已肯定將從2019年1月1日起開端全面施行,今天的文章我們重要將會由“海外華人”較為關注的層面來切入。
→ 首先,《電商法》畢竟是用來“管”誰的?
這邊我們先讀到《電商法》的第二章,第一節的第九條指出,該法是用來管“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而這個“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的有:
如《電商法》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售商品或者供給服務的經營運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含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出售商品或者供給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p>
然后呢,第九條里面還接著給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定義:“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供給網絡經營場合、交易撮合、信息宣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運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p>
-《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售商品或者供給服務的經營運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含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出售商品或者供給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然后我們再回去看到第一章、第二條,它的第一句話是這么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運動,實用本法?!?/p>
所以綜合以上來看,簡略的說,不論是大至“電商平臺”,像是京東、淘寶等線上購物商城,或者小至一般的個體經營店家或者個人;只要你是通過“國內”線上平臺來將商品販售給國內的花費者,根本上你就受到這部新法的規范。
→ 那么,對于這些海外的跨境電商,又有哪些影響?
首先,在全篇《電商法》中,提到“跨境電商”的重要是以下幾條:
第二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該遵照進出口監視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度有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國度增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樹立健全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色的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進步跨境電子商務各環節方便化程度,支撐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為跨境電子商務供給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
第七十二條:國度進出口管理部門應該推動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申報、納稅、檢驗檢疫等環節的綜合服務和監管系統建設,優化監管流程,推進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進步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和監管效力。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憑電子單證向國度進出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十三條:國度推進樹立與不同國度、地域之間跨境電子商務的交換合作,參與電子商務國際規矩的制訂,增進電子簽名、電子身份等國際互認。國度推進樹立與不同國度、地域之間的跨境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機制。
也就是說,在長達89條內文的《電商法》中,其實特殊提到了“跨境電商”的也只有4條;
而且細心看看這4條的內容,重要就是在表明中國政府“支撐”跨境電商的推進與發展,所以將會樹立或者推動一連串的相干制度來增進其發展;
同時,其內容中也稍微提到,這些跨境電商必需要遵照中國政府所制訂的進出口相干法令,自然也包含了須要合法報繳稅務等義務。
也就是說,具體地講,整部《電商法》著墨“跨境電商”的篇幅并不多,因為根本上該法最重要的目標還是用于規范“國內”的電商經營;
但是呢,《電商法》其實也就像是其他任何處所的一個國度那樣,對于這些從海外來賺取境內商品花費的跨境電商們,同樣必需明白相應的稅收制度和相干進出口機制,確保當地政府和國度能夠真正從中獲益。
不過,對于網上有些傳言說《電商法》的涌現將重擊跨境電商,從我們的解讀來看,應當不至于造成這樣的影響的;因為該法的最重要目標,并不是奔著跨境電商而來的。
→ 其他值得關注的新變更?
1.《電商法》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這個意思就是說,目前來講,一般個人開網店(例如說去淘寶自己開個店鋪)是“不須要”進行工商登記的,很多“微商”的進駐幾乎是零門檻的。
但是新法實行后,只要你是“電子商務經營者”(前面有說明過精確定義),你就須要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稅的問題,這是今年最重要的問題?!倍阒潜憩F,此前,個人賣家無須工商登記,一直處于監管外圍。但是在《電商法》第十條,明白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出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應用自己的技巧從事依法無須取得允許的便民勞務運動和零碎小額交易運動,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須要進行登記的除外?!?/p>
2. 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全面、真實、精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花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法進行虛偽或者引人誤會的商業宣揚,誘騙、誤導花費者。
這個意思就是說,“刷好評”行動將被制止。
現在的國內網購中,許多人經??梢钥吹较袷沁@樣的賣家信息:
“給個五星好評,返2元紅包!”
“發朋友圈截圖,打7折!”
“給個好評,就送配件!”
這種通過優惠折扣來引誘花費者給好評,甚至是同時購置網絡水軍刷好評,來到達營銷手腕的行動,未來也將被制止。
在眾多OAT平臺上,機酒預定很多時候都會在花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搭售了其他服務。此問題由來已久。對此,中公民航局運輸司早在2017年8月9日宣布《關于規范互聯網機票出售行動的通知》,請求嚴禁互聯網機票出售中的“搭售”行動,并表現要增強對互聯網機票出售行動的監視管理。《電商法》第十九條對此亦有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該以明顯方法提請花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贊成的選項?!?/p>
這一條的意思就是說,賣家或者平臺不能把網絡搭售商品,設置為“默認”選項,使得花費者經常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就購置了。
舉個例子:
在網上預定車票或者機票的時候,經??梢砸姷较袷谴钆涞木频曜∷藓蜋C場接送機服務等“貼心”附加選項,然而這些服務經常是以“默認捆綁”的搭售方法,讓花費者一不注意,就莫名其妙地多付錢購置了。這種兜售行動在新法實行后也將被制止。
3. 第二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依照許諾或者與花費者商定的方法、時限向花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義務。但是,花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供給者的除外。
最后這一條也是經常令許多花費者都備感頭痛的問題。常常東西買了,商家總是會有五花八門的理由,讓花費者遲遲收不到網購商品。
然而新法實行以后,賣家的任何理由將不再是理由。除非是花費者選擇指定了其他的快遞物流公司,導致網購商品延期送達;否則的話,賣家將須要累贅全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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