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日本位置商標與我國顏色組合商標的區別
我們在《日本商標注冊須知:日本商標有哪些類型》一文中談到過日本有很多新型商標類型,比如聲音商標、動畫商標、全息商標、僅由顏色構成的商標以及地位商標。
地位商標是將文字或圖形等符號標注于商品等的特定地位的商標,地位要素是辨認及掩護的要素?日常生涯中,我們見到過不少“地位商標”,只是之前因為不甚懂得而沒加注意罷了。比如,阿迪達斯活動服衣袖上的條紋設計就在美國申請注冊了“地位商標”。
各國對地位商標的注冊規定都不雷同。日本是從2015年4月1日才正式開端實行對地位商標的注冊。
在中國,目前尚沒有相似的商標類型,比擬接近的一種是色彩組合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以色彩組合申請注冊商標的,應該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文字解釋”。
色彩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色彩,以必定的比例、依照必定的排列次序組合而成的商標。構成色彩組合商標的根本要素是色彩,而且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色彩。奇特新鮮的色彩組合,不僅可以給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明顯性,能起到表現產品或者起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差別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者的作用。
那么日本地位商標與中國色彩組合商標都有哪些差別呢?
1. 我國色彩組合商標規定為,“色彩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色彩構成的商標”,而日本地位商標并沒有限定色彩必需為兩種或兩種以上;
2. 我國色彩組合商標由于色彩商標的實質,構成要素限于色彩,日本地位商標構成要素不僅包含色彩,還包含文字、圖形等;
3. 我國對色彩組合商標的審查較為嚴厲,“一般情形下,色彩組合商標需經長期應用能力取得明顯特點,商標局可以發出審查看法書,請求申請人提交應用證據,并就商標通過應用獲得明顯特點進行解釋”,日本無相似規定;
4. 情勢請求不同,由于“色彩”組合商標的本身定義,相似于日本“僅由顏色構成的商標”,我國請求色彩組合商標的添附色彩地位必需采取虛線表現,而對于日本地位商標來說,輪廓是一個主要的構成要素,所以其所依靠的物品以虛線描寫,而所請求掩護的規模則以實線描寫。
以上就是日本地位商標與我國色彩組合商標的差別,你搞清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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