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國際商標轉讓過程中有哪些限制?
廣東國際商標轉讓過程中有哪些限制?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7條第1款規定:"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在締約方境內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締約方境內有住所,或者是締約方國民。"轉讓人應該將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一并轉讓。
同時,我國《商標法實施條倒》在第47條第2款,對轉讓的商標同樣也有額外的規定:"轉讓人未將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轉讓的,商標局通知注冊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改正;期滿未改正或者轉讓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局作出該轉讓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也就是你要轉讓的商標,受讓方必須在受讓地是真實存在且是有效的,第二就是你讓將你要轉讓的商標的注冊類別全部一起轉讓,不能自己在國內留下相同或近似的,如果沒有改正,商標轉讓會被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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