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智庫觀察6月13日,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發布針對《防止強迫維吾爾
走出去智庫觀察
6月13日,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發布針對《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UFLPA)的操作指南,就UFLPA中將于2022年6月21日生效的“可反駁的推定”提供應對指引。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北京大成總部高級合伙人蔡開明指出,在CBP執法的前期階段,美國或加大對高科技企業以及特定關鍵行業企業的關注,要求這類企業審查其現有中國供應商是否涉及新疆“強迫勞動”問題,而該類企業的中國供應商或即將(或已經)面臨來自美國進口商的“涉疆合規”承諾或審計工廠等要求,需引起企業的高度關注,并進行有效的合規應對。
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大成律師事務所蔡開明、阮東輝律師針對操作指南的分析文章,供關注《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實施的讀者參閱。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在可反駁的推定原則生效前,即2022年6月21前,進口美國的貨物將通過暫扣令(WRO)/調查結果(Findings)的程序進行裁決??煞瘩g的推定生效后,受UFLPA管制的產品將通過UFLPA執法程序進行處理,面臨扣留、排除或扣押。
2、從現有申請解除WRO的證據要求來看,進口商須提供十分繁雜、全面的證據,面臨極大的證明難度。進口商自身還需完全符合相關指引的要求,這對進口商自身的資質也提出了極高的要求。
3、盡管對于是否涉及強迫勞動的舉證責任在于美國進口商,但美國進口商或將舉證材料及信息的提供義務傳導給中國供應商,例如美國進口商或要求中國供應商使用的原材料的來源、生產步驟(包括工廠)均不涉及新疆因素,并要求中國供應商或面臨提供書面保證證明,以確定輸入材料非來自新疆。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蔡開明、阮東輝
2022年6月13日,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發布針對進口商發布《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UFLPA)的操作指南(以下簡稱“《操作指南》”),為美國進口商及貿易利益相關者就UFLPA中將于2022年6月21日生效的“可反駁的推定”提供應對指引;根據《操作指南》,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將于2022年6月21日發布《防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強迫勞動開采、生產或制造的貨物進口戰略》(“UFLPA戰略”),就盡職調查、供應鏈追蹤和管理,以及證明貨物并非全部或部分在中國新疆地區開采、生產或制造,或以強迫勞動方式制造的證據,向美國進口商提供指導。進口商必須遵守指南要求,以便有資格適用“可反駁的推定”的例外情形。UFLPA戰略的內容或將對于企業界定合規邊界義務具有指導作用,企業需持續關注。
一、?《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
2021年12月23日,美國總統拜登簽署《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The 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UFLPA),該法隨即生效。該法旨在“解決新疆強迫勞動問題”,進一步將新疆產品排除出美國市場,并通過制定“可反駁的推定”(rebuttal presumption)原則,推定所有新疆產品皆通過“強迫勞動”生產,除非進口商提供明確且令人信服的相反證明?!翱煞瘩g的推定”將于法案生效后的180天,即2022年6月21日生效。
(一)關于UFLPA的重要事件節點
UFLPA目前已結束公眾意見征詢,并已于2022年4月8日舉行聽證會,據公開信息顯示,UFPLA的公眾意見主要來自三類對象:1)美國、中國的進出口企業;2)人權及工人權利團體;3)中國生產商。
此前于2022年4月8日舉行的聽證會的重點討論內容包括:1)要求澄清UFLPA規定的“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證據標準;2)建議采用“受信任的進口商”或類似計劃,允許進口商預先清關貨物并主動反駁有關“強迫勞動”行為的指控,而無需以收到CBP的暫扣令(WRO)為前提;3)建立“最小比例”(de minimis)的例外原則,允許進口商含有少量可疑材料,以避免進行全面審計和調查的;4)延遲執行UFLPA以使企業有充足時間收集必要的文件并根據需要調整業務時間及供應鏈。在聽證會中,人權組織Global Advocacy的代表Louisa Greve在涉及新疆地區的黑名單時提出:美國執法部門應當考慮重點考察青島、深圳、東莞等地的供應商,已經有相關報道提出這些地區存在強迫勞動風險;且只有當企業提供產品供應鏈的全部產地信息時,執法部門才能視其完成舉證義務。猶太世界觀察組織(JWW)代表Courtney Hamilton指出,CBP應高度關注高科技產業,其提到蘋果公司的多個中國供應商曾被公開報道使用強迫勞工;現有的企業自發性盡調嚴重不足,CBP應對高科技產業從嚴執法。
(二)UFLPA的主要內容
1.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的策略
(1)?全面評估進口中國“強迫勞動產品”(包括來自新疆及由其他地區群體制造,包括從第三國進入美國)的風險;
(2)?中國結對幫扶、扶貧項目和其他政府安排勞動項目中的“強迫勞動”情況,提交下列清單及相應的執法計劃:
(i).?在新疆地區使用所謂“強迫勞動”的實體清單;
(ii).?與新疆政府合作招聘、運輸、轉移、容留、接受新疆維吾爾族等少數民族勞動力的實體清單;
(iii).?全部或部分由前述兩項清單中的實體開采、生產或制造的產品清單;
(iv).?自中國向美國出口前述清單(iii)中產品的實體清單;
(v).?基于強迫勞動項目,從新疆或者與新疆政府或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合作的主體處獲取物資的實體和設施的清單;
(vi).?確定第(v)條所述實體和設施的計劃;
(vii).?針對將“強迫勞動產品”出口至美國的實體的執法計劃(包括發布WRO等);
(viii).?優先執法的領域清單(應包括棉花、番茄、多晶硅)。
(3)?確保CBP準確識別與溯源“強迫勞動產品”的建議、說明CBP如何采取執法措施(包括通過啟動試點計劃來測試技術的可行性等)、說明CBP所需要的其他資源。
(4)?為進口商提供指引,包括盡職調查、供應鏈溯源及管理,證明產品非來自新疆、非源自“強迫勞動”等;
(5)?與非政府機構和私營部門合作的計劃。
2.“可反駁的推定”原則
“可反駁的推定”(rebuttal presumption)原則指,除例外情況,CBP應推定,全部或部分在新疆或由前述第(i)、(ii)、(iv)或(v)項清單上的實體開采、生產或制造的產品違反美國《關稅法》307條款的規定,不得入境美國。例外情況為:登記在案的進口商已完全遵守前述指引,充分、實質性地回應了CBP的相關問題,并有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產品并非全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開采、生產或制造。
3.?制定外交戰略共同應對“強迫勞動”
美國國務卿應在該法生效后的90日內,向有關的國會委員會提交報告,對于提高國際意識和解決新疆強迫勞動問題的舉措的戰略。
4.?實施經濟制裁
該法第5節規定將“與強迫勞動有關的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納入制裁范圍。美國總統應在該法生效后的180日內(即2022年6月21日前)向有關國會委員會提交報告,確定對“與強迫勞動相關的嚴重侵犯人權行為”負責的外國實體及個人(包括中國政府官員),并對該等個人或實體實施制裁。企業需持續關注,美國或將在2022年6月21日同步公布第一批UFLPA黑名單企業。
5.日落條款
該法日落條款規定,前述關于可反駁推定原則、外交戰略、經濟制裁的規定將于8年后或總統向適當的國會委員會提交終止決定后終止。
(三)執法方式
美國CBP將成為實施UFLPA的重點執法監管機構。2021年12月17日,美國國會研究處(CRS)發布《307條款與強迫勞動生產的進口產品》(Section 307 and Imports Produced by Forced Labor)報告,主要介紹CBP適用第307條對疑似強迫勞動產品發布暫扣令的程序。CBP下設貿易救濟法律執法部門(Trade Remedy Law Enforcement Directorate)主管“強迫勞動”具體的執法工作,并在貿易救濟法律執法部門中專設強迫勞動處(Forced Labor Division)以處理針對強迫勞動的指控申訴和執法調查。根據CBP發布暫扣令的程序,任何主體若“有理由相信正在或可能會輸入美國的任何商品”是由強迫勞動生產的,都可將該信息報告給CBP。CBP收到此類報告后必須對“必要的情況”啟動調查,對其有合理理由懷疑經強迫勞動生產的進口產品簽發暫扣令,并指示入境口岸工作人員扣留含有該疑似強迫勞動生產的產品。
根據CBP于2022年1月3日發布的《2021財年美國海關統計數據》,2021財年CBP共發布七項暫扣令,其中針對中國的有:1)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產的棉制品;2)新疆地區生產的棉花和番茄及其下游產品;3)合盛硅業生產的硅基產品;4)大連遠洋漁業有限公司的金槍魚、旗魚和其他海產品;5)中國臺灣漁船捕撈的金槍魚等海鮮產品。除新疆產品外,2022年3月16日,CBP表示調查發現中國運動服裝巨頭李寧的產品供應鏈涉及朝鮮勞工,其產品被CBP扣留在美國港口。
二、?《操作指南》
2022年6月13日,CBP發布《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的《操作指南》。該指南旨在對UFLPA中的規定做出進一步闡述,介紹了在UFLPA規定下CBP將采取的工作流程,并載明進口商反駁“推定”或需向CBP提交的文件信息。在可反駁的推定原則生效前,即2022年6月21前,進口美國的貨物將通過暫扣令(WRO)/調查結果(Findings)的程序進行裁決??煞瘩g的推定生效后,受UFLPA管制的產品將通過UFLPA執法程序進行處理,面臨扣留、排除或扣押。
(一)?主要內容
1.?UFLPA下的貨物進口與CBP執法程序
CBP將針對UFLPA管制貨物實施單獨的執法程序。具體而言,CBP將對可能受UFLPA“可反駁的推定原則”管制的貨物根據每次進口的情形逐案審查,識別貨物是否受制于該原則,并決定采取何種執法措施??赡懿扇〉膱谭ù胧┌哿簟⑴懦蚩垩骸BP將通過多種信息源對貨物進行識別,包括前述UFLPA要求公布的UFLPA實體清單。
CBP將在對貨物采取執法行動時通知進口商。針對扣留、排除及扣押通知,進口商可以申請認定“可反駁的推定原則”的例外情形,或主張相關貨物不屬于UFLPA的管轄范圍。進口商可以向CBP提供相關信息及文件,說明進口貨物及其材料來源完全來自于新疆之外的地區,并且與UFLPA實體清單上的實體完全無關。如果CBP確定貨物不受UFLPA管轄的情況屬實,且沒有違反其他美國法律的前提下,則無須反駁推定即可放行該貨物。
(1)扣留(detention)
當CBP根據UFLPA扣留貨物時,CBP將提供扣留原因和預期扣留時間。自檢驗貨物之日起,CBP有五天時間(不包括周末與節假日)根據進口商提供的資料決定放行還是扣留,五天內未放行的商品視為扣留商品。進口商可以在貨物被排除(exclusion)或扣押(seizure)之前提出立即支付一筆出口保證金,在征求海關主管的許可后出口被扣留的貨物。
(2)放行(release)
若CBP專員確定進口商已遵守UFLPA第3節(b)款,并且有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貨物并非全部或部分使用強迫勞動制造,則專員將確定該貨物符合“推定原則”的例外情況,港口主管將放行貨物。當CBP授予例外情況時,CBP 必須向國會和公眾提交一份報告,說明其確定認可例外情形時所考慮的商品和證據。根據《信息自由法》(5U.S. C§552)所載適用的豁免,某些信息可以不予公布。
(3)排除(exclusion)
CBP可以排除被確定為違反UFLPA的貨物進入美國國境。進口商可以根據提出申訴以反駁CBP的排除決定。進口商在“自動商業環境”(ACE)平臺中提出申訴時必須選擇“貨物排除在入境之外”(“Merchandise Excluded From Entry”),以確保正確處理。
(4)扣押(seizure)/罰沒(Forfeiture)
被確定為違反UFLPA的進口產品可能會被扣押和罰沒。如果CBP決定扣押違反UFLPA規定的貨物,該案件將被轉交給入境口岸的罰款、罰金和沒收官員(Fines, Penalties and Forfeitures Officer, FPFO),FPFO將向進口商和所有其他相關方發送一封扣押通知書,概述相關方的申請權利。FPFO的通知將告知進口商如何向CBP提供信息以進一步幫助審查,以及提交請愿書的截止日期。請求書和補充請求書將由罰款、處罰和沒收官員或由主管機關的代表遵循現有程序的相關法規和裁決,并與內部利益相關方合作進行審查。
2.?請求認定為“可反駁推定原則”的例外
為反駁UFLPA中規定的“可反駁的推定原則”,進口商必須通過“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貨物、物件、物品和商品(goods, wares, articles, or merchandise)不是完全或部分通過強迫勞動開采、生產或制造的。具體而言,該推定原則應該普遍適用,除非CBP專員認定:
(1)記錄在案的進口商已經完全:
i.?遵守UFLPA戰略以及為實施該指導意見而發布的任何法規;以及
ii.?對專員為確定貨物是否完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開采、生產或制造的而提出的信息查詢做出了完整和實質性的答復;
(2)通過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該貨物、物件、物品和商品不是完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開采、生產或制造的。
進口商可以在扣留期間、排除或扣押過程中向CBP申請可反駁推定的例外。對于這三個過程,如前所述,進口商將收到扣留通知、排除通知或扣押通知。這些通知將提供有關扣留、排除或扣押的信息,并根據適用的法律要求,提供其他行政程序的選擇。在審查例外情況的請求時,CBP將嘗試優先處理海關貿易反恐伙伴關系(Customs 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 CTPAT)合規成員的請求。此外,有關時效的規定為:
(1)?收到扣留通知的進口商可一般在商品提交給CBP審查的30日內對扣留通知做出回應,申請認定可反駁推定原則的例外。
(2)?收到排除通知的進口商可以根據19 C.F.R. Part 174在適時的時間范圍內提出行政申訴,申請認定可反駁推定原則的例外。
(3)?收到扣押通知的進口商可以利用19 C.F.R. Part 171中的申請程序,要申請認定可反駁推定原則的例外。
在上述每種情況下,為了申請UFLPA推定的例外,進口商必須明確說明進口商正在尋求UFLPA推定原則的例外,并提供適當的證明文件來證明該請求。
如果CBP專員決定有必要將某一特定的進口認定為可反駁推定的例外,CBP將通知有關國會委員會,并在認定的30天內向公眾提供一份報告,說明在批準例外時考慮的價值和證據。
3.?CBP可能需求的信息類型和性質
《操作指南》中對CBP可能需求的信息類型與性質做出了非盡述的說明,以允許進口商能靈活的根據自身業務的實際情況提供相應文件。進口商必須對CBP的所有信息查詢作出完整和實質性的回應,以明確證明商品不是完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開采、生產或制造的。可以提供給CBP的信息被分為A-E五類。CBP特別指出,證明產品不適用于UFLPA管轄的進口商應參考B類信息與D類信息,證明產品適用于UFLPA可反駁的推定原則例外的進口商應參考A-C類信息與E類信息。CBP將對每一個子條款的相關信息進行審查,以確定有必要承認推定原則例外。
證明類別
資料內容
具體類型
A.盡職調查制度信息
進口商應提供能證明存在盡職調查制度或流程的文件
與供應商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接觸,以評估和解決強迫勞動風險
繪制的供應鏈圖,并對進口貨物從原材料到產品的供應鏈上是否存在強迫勞動風險進行評估
書面的供應商行為準則,該行為準則禁止使用強迫勞動,并對中國政府的勞工計劃提出應對措施
對可能接觸供應商的員工和代理商提供關于強迫勞動的培訓
根據供應商行為準則對供應商是否合規進行監督
對發現強迫勞動情形后進行補救的規定,以及若該補救不可能實現或未及時完成,則終止與供應商之間關系的規定
對盡職調查制度的實施和有效性開展獨立核查
公開報告盡職調查制度的績效和參與情況
B.供應鏈追蹤信息(追蹤從原材料到進口貨物的供應鏈的文件)
與整個供應鏈有關的信息
對供應鏈的詳細描述,包括進口商品及其組成部分,以及開采、生產或制造的所有階段
供應鏈中各個實體的角色,包括托運人和出口商。例如,CBP將需要確認供應商是否也是制造商
對于供應鏈中的實體,根據19 C.F.R. §152.102(g)確定任何關系
與生產過程的每個步驟有關的供應商名單,包括名稱和聯系信息(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號碼)。
參與生產過程的每個公司或實體的承諾書
與商品或其任何組成部分有關的證據
采購訂單
所有供應商和次級供應商的發票
裝箱單
材料清單
原產地證書
付款記錄
賣方的庫存記錄,包括碼頭/倉庫的收據
運輸記錄,包括艙單、提單(例如,空運/船運/卡車)
買方的庫存記錄,包括碼頭/倉庫的收據
所有供應商和次級供應商的發票和收據
進口/出口記錄
與開采者、生產者或制造商有關的證據
前述文件中任何與商品或原材料及其組成部分有關的文件。附件中還包括對高風險行業,如棉花、多晶硅和西紅柿等的具體例子。
采礦、生產和制造記錄
文件應允許CBP追蹤產品從原材料到成品的開采、生產或制造過程
生產訂單
關于工廠生產該商品的能力的報告
進口商、從該工廠采購的下游供應商或第三方的工廠實地考察報告
證明成分的投入量與所生產商品的產出量相匹配的證據
其他能證明貨物并非全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開采、生產或制造的證據。
C.關于供應鏈管理的證據
關于供應鏈管理措施的文件
旨在防止或緩解進口貨物的開采、生產或制裁環節的強迫勞動情形的內部控制機制
供應商應能證明所提供的文件是操作系統或會計系統的一部分,該系統應包括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D.證明貨物不是全部或部分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開采、生產或制造的證據
追蹤貨物供應鏈的文件
可參考B部分文件清單
E.證明源自中國的貨物不是全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開采、生產或制造的證據
/
完整的供應鏈圖,該圖識別了所有參與貨物生產的實體
在中國參與生產貨物的各個實體中工人的信息,如支付的工資和每個工人的生產量。
關于工人招聘和內部控制的信息,以確保在中國的所有工人都是自愿招聘和工作的
能夠從中識別強迫勞動因素并在適用時基于該類指標進行補救的可靠審計。
4.?有關供應鏈盡職調查、追蹤與管理的合規資源
《操作指南》中為貿易的利益相關者提供了有助于他們開展供應鏈盡職調查、追蹤和管理的合規資源,這些資源可以在CBP官網與其他網站上獲得。具體而言,這些資源包括:
(1)?美國政府資源:
●?《防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強迫勞動開采、生產或制造的貨物進口戰略》(UFLPA戰略)
●美國國務院的合理追蹤工具(Responsible Sourcing Tool)與《人口販賣報告》
●美國勞動部的遵守鏈建議(Comply?Chain)、《關于最惡劣的童工形式的調查結果(Findings on 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r)》、《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的商品清單(List of Goods Produced by Child Labor or Forced Labor)》、《強迫或契約童工生產的商品清單(List of Products Produced by Forced or Indentured Child Labor)》、更優交易工具(Better Trade Tool)
●《聯邦采購條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國家行動計劃:關于負責任的商業行為
●美國國務院發布的相關商業咨詢,如2021年更新版的《新疆供應鏈商業咨詢》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合理關心:知情合規出版物(Reasonable Care: An Informed Compliance Publication)》以及其他相關出版物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關于強迫勞動的指導網頁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的暫扣令(WRO)與調查結果(Findings),以及相關FAQs
(2)?國際社會資源:
●聯合國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OECD《跨國企業準則》(以及具體行業指南)
●國際勞工組織《關于多國企業和社會政策的三方原則宣言(Tripartite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Social Policy)》、《打擊強迫勞動。雇主和企業手冊(Combating Forced Labour: A Handbook for Employers and Business)》、關于衡量強迫勞動的準則(ILO Guidelines Concerning the Measurement of Forced Labor)、公平招聘的一般原則和操作指南(ILO General Principles and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Fair Recruitment)
●國際移民組織道德招聘標準(ethical recruitment standards)
●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關于企業尊重人權的責任的指南(The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guide on The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to Respect Human Rights,OHCHR guide)
(3)?其他資源:
●七國集團貿易部長關于強迫勞動的聲明
●人口販運法律中心指南《進口自由:利用美國關稅法來打擊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Importing Freedom: Using the U.S. Tariff Act to Combat Forced Labor in Supply Chains)》
三、?潛在影響
(1)執法高峰期或在下半年,科技企業需引起高度關注
根據CBP公開的財政預算,為實施UFLPA,CBP增加7000萬美元及150 FTE(全職等效預算)。該預算將用于通過增加執法人員、技術、培訓、戰略和外部資源實施該法,其中大部分將用于CBP使用的兩個主要數據系統的關鍵升級:自動化商業環境?(ACE) 需?4100 萬美元,高級貿易分析平臺(ATAP)需2500 萬美元。具體而言,包括對高級貿易分析平臺(ATAP)進行特定技術升級,為CBP外勤提供具體技術支持,增強強迫勞動案例管理系統,啟用各個系統之間的交互,并對于CBP執法技術與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CBP可能會在下半年財政資金、人員、技術到位后加強執法。據報道,美國國會已經為執法投入了大量資金,國會今年已撥款2750萬美元來實施這法案。
結合前述聽證會的背景,在執法的前期階段,美國或加大對高科技企業以及特定關鍵行業企業的關注,要求這類企業(例如前述提到的蘋果公司)審查其現有中國供應商是否涉及新疆“強迫勞動”問題,而該類企業的中國供應商或即將(或已經)面臨來自美國進口商的“涉疆合規”承諾或審計工廠等要求,需引起企業的高度關注,并進行有效的合規應對(包括全面調整涉疆業務、排查涉疆供應鏈、信息披露時的注意事項等)。
(2)UFLPA基本全面禁止來自新疆的產品
隨著可反駁的推定原則即將生效,UFLPA基本全面禁止來自新疆的產品,該法主要針對新疆少數民族相關的“強迫勞動”風險的重點行業,首當其沖的高風險領域包括可能符合該法(i)-(iv)所述清單的相關企業及相關產業。且該法的影響范圍并不僅限于新疆相關地區,也涵蓋與新疆政府合作在其他地區涉及少數民族勞動力的相關情況。例如若企業與新疆政府等存在“精準幫扶”等項目,涉及與新疆政府合作招聘、運輸、轉移、容留、接受新疆維吾爾族等少數民族勞動力,同樣將具有較高的風險。
此外,CBP對涉疆產品簽發暫扣令(WRO)不再負有舉證責任,需由進口商提供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產品無強迫勞動”。從現有申請解除WRO的證據要求來看,進口商須提供十分繁雜、全面的證據,面臨極大的證明難度。進口商自身還需完全符合相關指引的要求,這對進口商自身的資質也提出了極高的要求。
如前所述,不止是在新疆的出口商或已被列入美國各類黑名單的中國企業(尤其是若因涉疆原因別列入),即使在新疆以外地區的企業(例如青島、深圳、東莞等地供應商或美國科技頭部企業的供應商),若涉及前述的高風險涉疆因素,均面臨更高風險的合規審查義務,需進行更為謹慎應對。
(3)中國出口商被迫強制剝離涉疆因素
盡管對于是否涉及強迫勞動的舉證責任在于美國進口商,但美國進口商或將舉證材料及信息的提供義務傳導給中國供應商,例如美國進口商或要求中國供應商使用的原材料的來源、生產步驟(包括工廠)均不涉及新疆因素,并要求中國供應商或面臨提供書面保證證明,以確定輸入材料非來自新疆;而若中國供應商無法提供相關材料或拒絕配合客戶要求盡職,除或面臨貨物被扣留風險,還將面臨業務合同違約風險、終止業務關系等風險。
結合前述潛在影響,我們建議企業(尤其是涉疆因素較強的企業)持續關注美國即將出臺的UFLPA戰略以及相關立法類文件、執法進展,并盡快針對供應鏈人權與強迫勞動的合規管理進行專項合規,在企業集團層面引起高度重視,以為排查本企業自身在管理運營中是否符合美國有關人權與強迫勞動的合規要求。
具體在實踐中,企業除同步制訂指引性合規文件(以體現企業的合規意愿,并在面臨處罰時或幫助降低處罰);建議企業盡快針對來自美國供應商的“涉疆因素”詢問、現場審廠等傳導性合規要求,進行有效的針對性應對,并同時制訂自身的合規排查清單、合同承諾函、應急預案等關鍵性文件,對企業自身供應鏈中“強迫勞動”風險進行合規排查并針對不同風險級別的供應商基于企業合規偏好采取具體的業務、合同方面措施,并將部分合規義務向供應商進行傳導。
此外,建議企業對于2022年6月21日這個關鍵時間點加以重點關注,并結合業務情況考慮是否隨之調整對美國的出口計劃,例如暫停或降低出口美國貨物的規模,或進行小批量嘗試,留出觀察期,對美執法情況和案例密切跟蹤,觀望和評估美方新的執法策略和模式,以確定企業下一步的行動計劃。
延展閱讀
跨境合規觀察 | 美國商務部發布新規,進一步擴大對俄羅斯的行業制裁
跨境合規觀察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征求意見稿)》解讀及應對
跨境合規觀察 | 美、歐等國對俄最新制裁、管制措施全面對比及中企合規應對策略
跨境合規觀察 | 美歐對俄羅斯的制裁規定及應對建議
跨境合規觀察 | 拜登簽署涉烏克蘭事件的制裁行政令,對中企有哪些影響?
跨境合規觀察 | 簡析美國《NS-CMIC制裁條例》
跨境合規觀察 | 簡析BIS對外國生產的直接產品(FDP)規則的最新修訂
跨境合規觀察 | 美將33家中國實體列入出口管制“未經核實名單”,中企如何應對
數據合規觀察 |《重要數據識別指南(征求意見稿)》及“重要數據”立法趨勢的相關影響
跨境合規觀察 | 美國《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的影響及企業的合規應對
平臺合規觀察 | 算法監管下互聯網企業的合規重點解讀
跨境合規觀察 | 中國首次發布出口管制白皮書,企業需要關注什么?
跨境合規觀察 | 美國商務部將12家中企列入實體清單,涉及量子技術等領域
跨境合規觀察 | 美國國際貿易主要法律工具及趨勢預判
跨境合規觀察 | 美國加強打擊“白領犯罪”,中企如何應對“美國陷阱”?
跨境合規觀察 | 美國、加拿大、英國對白俄羅斯實施新一輪制裁
跨境合規觀察 | 美國發布《香港商業咨詢公告》,并更新香港相關制裁SDN清單
跨境合規實務 | 美國將 22 家中企列入實體清單,如何應對?
跨境數據合規 |《數據安全法》解讀與企業合規管理的三個建議
跨境合規觀察 | 《反外國制裁法》解讀及企業合規建議
跨境合規實務 | 拜登時代CMIC清單實體能否復制小米“勝訴”路,被“指定”中企如何自救?
歐盟政策洞察 | 新舊條例對比:歐盟兩用物項管制制度
跨境合規管理 | 商務部發布《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內部合規指南》,指導企業盡快建立出口管制內部合規體系
中美觀察 | 拜登科技新政給中企帶來了哪些合規風險?如何應對?
美國政策洞察 | 美國對緬甸制裁不斷升級,對緬貿易有哪些風險?
跨境合規管理 | 美國發布《香港相關制裁條例》,哪些交易會被禁止?
跨境合規管理 | 美國更新對“中方涉軍企業”制裁內容,以實現精準打擊
跨境合規管理 | 中國出臺《阻斷辦法》:利弊分析及應對建議
跨境合規管理 | 特朗普簽發《應對中國公司開發或控制的應用程序和其他軟件構成的威脅》行政令,如何應對?
跨境合規管理 | 美國出臺《外國企業問責法》,在美上市中企或將大量退市
跨境合規管理 | 美國公布禁止投資“中方涉軍企業”證券的問答,中間服務商可能面臨合規風險
跨境合規管理 | 美國第一批“軍事最終用戶”清單落地,如何移除?
跨境合規管理 | 美國將60個中國實體列入出口管制“實體清單”,如何應對?
跨境合規管理 | 美國“軍事最終用戶清單”的設立與應對策略
跨境合規觀察 | 美商務部BIS對出口管制部分條款的最新修訂和澄清
跨境合規觀察 | 美國政府公布行政命令,禁止美國主體投資“中共涉軍企業”證券
遠瞻戰略報告 | 《應對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實務指南》發布
遠瞻戰略圓桌 | 中國企業應對美國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合規實務
跨境合規觀察 | 中國出口管制新紀元——聚焦《中國出口管制法》落地
涉外合規管理 | 簡析24家中國實體因南海問題被美國列入實體清單
涉外合規管理 | 20家中企被美國防部列入“中共涉軍企業”清單,或將面臨進一步制裁
中美觀察 | 11家中國企業被美國防部新增至“中共涉軍企業”清單——或將被采取IEEPA項下的調查及限制措施
中美觀察 | 中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落地,重點規范外國實體的國際經貿活動
中美觀察 | 美國ETTAC如何評估和監控軍民兩用新興技術的發展?
中美觀察 | 關于《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的調整及其影響的初步分析
中美觀察 | 美國對華為極限施壓——美商務部修訂“外國生產直接產品”規則解讀分析
中美觀察 | 淺析美國強制字節跳動剝離TikTok的行政命令
中美觀察 | 淺析美國針對微信和TikTok的行政命令以及五項凈網行動
中美觀察 | 美國財政部制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中國官員的背景及應對建議
中美觀察 | 美國《香港自治法》的深度解讀及應對策略
美國金融制裁洞察 | 案例分析:昆侖銀行違反美國《伊朗全面制裁、問責和撤資法》一案
美國金融制裁洞察 | 案例分析:英屬阿拉伯商業銀行違反美國《蘇丹制裁條例》一案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二維碼加載中...
使用微信掃一掃登錄
使用賬號密碼登錄
平臺顧問
微信掃一掃
馬上聯系在線顧問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機入駐更便捷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