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智庫觀察據道瓊斯近日報道,美國司法部的一位高級官員首次透露,在拜登政府執政
走出去智庫觀察
據道瓊斯近日報道,美國司法部的一位高級官員首次透露,在拜登政府執政之下,美國司法部將“加倍”致力于對白領犯罪的執法。該官員還表示,為起訴白領犯罪司法部已在增加新資源。以此來看,孟晚舟與美國司法部達成的《延遲起訴協議》(DPA),并不是美國針對企業高管域外執法的結束,很可能是新的開始。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北京大成總部高級合伙人蔡開明指出,美國正在逐步通過加強域外執法,以“損害美國國家安全的不當行為”等為由打擊外國主體及其高管。通過創設“美國陷阱”,以境外企業或其高管違反美國域外法律為由,逮捕其高管作為“經濟人質”,通過起訴企業及其高管,誘導企業進入辯訴交易并出讓巨額利益。在此過程中,多數企業為避免自身及其高管涉及潛在的刑事訴訟,將接受美國的巨額罰款要求,并簽署嚴苛的認罪協議、和解協議或延遲起訴和不起訴協議等,并明確放棄尋求司法救濟、行政復議等程序性權利。
美國打擊“白領犯罪”給中企管理層帶來了哪些風險?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蔡開明律師團隊的分析文章,供關注跨境合規管理的讀者參閱。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對于違反美國反壟斷、反腐敗、出口管制及經濟制裁相關規定的企業,除直接對企業本身進行處罰外,美國還通過抓捕企業高管作為“經濟人質”,迫使企業認罪并接受巨額罰款,以此促成美國公司對外國企業的收購,并要求外國企業接受美國式合規等方案,維護美國在特定行業的經濟利益。
2、美國或將在經濟制裁及出口管制領域借鑒反壟斷、反腐敗及反商業賄賂領域的經驗,通過逮捕違反相關規定的企業高管等手段,實現對外國重點行業及其頭部企業/核心企業的精準打擊。
3、辯訴交易是美國的刑事司法程序的相當重要的組成部分,然而該舉措對違反規定外國企業及其高管造成的損失卻是巨大且持續的。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蔡開明 阮東輝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美國持續在反壟斷、反商業賄賂、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等領域對外國的實體及個人進行域外管轄。美國通過制訂具有域外適用效力的法律、政策,執行并實施前述規則對外國企業進行精準打擊,對其高管進行刑事處罰,以滿足美國自身的政治、經濟利益。
一、美國通過域外立法管轄外國主體
美國最先在反壟斷領域突破傳統管轄原則限制,主張本國法律的域外效力。雖然美國主要的反壟斷法規《謝爾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聯邦貿易委員會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克萊頓法》(Clayton Antitrust Act)均未規定域外管轄,但在1945年美國訴美國鋁業案(United States v. Aluminum of American)中,主審該案的法官勒恩德·漢德(Learned Hand)在判決書中確立了“效果原則”并成為美國反壟斷相關法律具有域外效力的基本依據,其明確《謝爾曼法》不僅適用于美國國內,同樣適用于外國企業在美國境外的壟斷情況,即只要某一交易行為能夠在美國市場上起到限制競爭的效果,那么無論交易當事方的國籍如何,也無論交易行為發生在何處,美國法院都擁有管轄權。根據《謝爾曼法》,在刑事責任方面,違法/犯罪的企業最高可被科處1億美元的罰款,違法/犯罪的自然人最高可被科處100萬美元的罰款和/或最長10年的監禁。根據聯邦法律,若非法行為獲利或導致受害者損失超過1億美元,企業最高可被科處非法所得/他人經濟損失兩倍罰款。
在反腐敗及反商業賄賂領域,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包括反賄賂條款及會計條款,其中反賄賂條款明確確立域外管轄權,規定該法的適用主體包括:1)“發行人”,即在美國證券交易機構上市或者需要定期向證交會提交報告的美國和外國上市公司;2)“國內相關主體”,即美國公民、國民或居民的個人,以及根據美國聯邦法或州法成立的任何公司、合伙體、團體組織、股份公司、商業信托、非法人組織或個人獨資企業,或者主要營業地點在美國的上述實體;3)“其他主體”,既除上述兩類主體外,在美國境內行事,為獲取或保留業務而向“外國官員”、“外國政黨或其官員”、“外國政黨候選人”等支付賄賂款項的外國個人及實體。由此FCPA將其域外效力擴大到在美國上市的外國發行人以及所有在美國領土范圍內直接或間接進行腐敗支付的個人或實體。根據FCPA的反賄賂條款,違法/犯罪的企業的每項違法行為最高可被科處200萬美元的罰款或者非法所得/他人經濟損失兩倍罰款,違法/犯罪的自然人的每項違法行為最高可被科處10萬美元的罰款和/或最長5年的監禁。此外,違法者或將面臨被禁止參與聯邦交易活動、被剝奪出口權、被禁止進行股票交易等方面的處罰。
在經濟制裁與出口管制領域,美國1977頒布的《國家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授權美國總統,在美國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美國經濟遭受異常或特別威脅時,可以阻止特定交易并凍結特定主體的相關財產。IEEPA為美國總統以國家安全為由對外國主體進行處罰奠定法律基礎。《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則以“受管制物項”(controlled items)為標準,管轄外國主體進口、出口、再出口、轉讓(國內)“受管制物項”的行為,并以此對外國主體及其高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根據IEEPA及ECRA的規定,在刑事處罰方面,對于故意違反、試圖違反、共謀/協助/教唆違反任何許可證、命令、法規或禁令規定的企業,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科處100萬美元的罰款,違法/犯罪的自然人最高可被科處100萬美元的罰款和/或最長20年的監禁。在行政處罰方面,違規的企業或自然人最高可被科處311,562美元或違法交易金額兩倍的罰款,此外,還有可能被列入限制性清單、被剝奪出口特權(export privilege)等。
二、?美國通過域外執法打擊外國主體
除制訂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美國還憑借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及科學技術,成為域外執法力度最大的國家。美國利用經濟影響力以各種方式構建美國連接點(US nexus)。以為企業和銀行間提供境外美元支付提供清算和結算服務的紐約清算所銀行間支付系統(CHIPS)為例,若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美元交易,則必然在交易終端涉及美元清算服務,也因此產生美國連接點并處于美國的管轄權下。值得注意的是,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WIFT)搭建和運營的供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交換金融報文以完成金融交易的系統因共有三個報文運營中心,分別位于美國、荷蘭、瑞士,然而并非所有的金融報文都會經由美國傳遞或儲存,因此使用SWIFT系統并不必然構成美國連接點。但是即使沒有“美國連接點”,美國仍然可以憑借其在全球貿易和金融體系的關鍵地位以次級制裁威懾外國及外國主體。美國通過特別指定國民清單(SDN清單)凍結制裁對象的財產,禁止美國主體與其交易,并在制裁領域的行政命令中規定次級效力的兜底條款,威脅跨國企業和金融機構遵守美國的制裁規定,加大制裁力度。
對于違反美國反壟斷、反腐敗、出口管制及經濟制裁相關規定的企業,除直接對企業本身進行處罰外,美國還通過抓捕企業高管作為“經濟人質”,迫使企業認罪并接受巨額罰款,以此促成美國公司對外國企業的收購,并要求外國企業接受美國式合規等方案,維護美國在特定行業的經濟利益。
(一)法國阿爾斯通案
以阿爾斯通收購案為例,法國制造業的“掌上明珠”阿爾斯通公司(Alstom)曾是全球能源領域佼佼者,是關系法國經濟命脈、具有領先技術水平的跨國企業,其主要業務領域為軌道交通及電力傳輸。2013年4月,美國司法部(DOJ)以Alstom在印度尼西亞行賄,違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FCPA)為由,先后逮捕包括Alstom副總裁弗雷德里克·皮耶魯齊(Frederic Pierucci)在內的多位高管并對Alstom科處7.72億美元的罰款,但Alstom無法交出巨額罰款。隨后在美國司法、行政等多部門及商業力量的通力圍剿中,美國通用電氣公司(GE)以170億美元收購了Alstom的核心電力業務,使法國喪失了在該領域的全球領先地位。而Pierucci亦因該案被監禁長達五年。在2018年出獄后,Pierucci于2019年出版《美國陷阱》一書,以親歷者的身份描述GE并購Alstom的案例并揭露波譎云詭的美國域外執法的情況。
(二)中國華為案
2018年8月22日,美國紐約州東區聯邦檢察官以華為公司(Huawei)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制裁為由,在該區聯邦法院起訴華為、華為美國公司、星通技術有限公司(Skycom)以及孟晚舟女士,涉嫌的罪名包括共謀欺詐、共謀欺詐銀行、共謀電匯欺詐等。2018年12月1日,加拿大警方應美國政府司法互助要求逮捕在溫哥華轉機的華為公司副董事長兼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女士。以該案為引子,2019年5月16日,美國商務部將華為列入“實體清單”,禁止美企向華為供應特定物項,并先后兩次針對華為修改“直接產品規則”,旨在通信領域切斷華為供應鏈并“徹底封殺”華為。
2021年9月24日,DOJ與孟晚舟女士達成了延期起訴協議(DPA)。DPA的事實部分內容包括:1)華為實際控制Skycom,且Skycom的員工實際上系華為的員工;2)華為對Skycom的股權實際上由華為子公司華盈轉讓給了給華為控制的Canicula Holdings;3)由于華為隱瞞了與Skycom的關系,使得相關金融機構向華為提供的金融服務違反了《伊朗交易與制裁條例》。面談后,應匯豐銀行的要求,華為很快提供了上述PPT的英文版。基于PPT的描述,包括匯豐銀行在內的相關金融機構決定繼續向華為提供金融服務。根據DPA,孟晚舟女士同意承諾上述事實部分的內容真實、準確。
(三)俄羅斯諾瓦泰克公司案
2021年9月26日,美國以涉嫌隱瞞資產、逃稅、漏稅等為由逮捕俄羅斯天然氣行業最具影響力的高管之一、諾瓦泰克公司(Novatek)的首席財務官馬克·杰特沃伊(Mark Gyetvay)。
據業界人士表示,美國此次逮捕Gyetvay的真正目的是攪黃“北溪2號”項目,打壓俄羅斯在歐洲能源市場的天然氣供應,以保持美國天然氣對歐洲的出口優勢。若是所有的罪名成立,Gyetvay將面臨最高20年的監禁,目前其已支付8,000萬美元的保釋金,轉為電子拘禁,但該案審理已在緊鑼密鼓推進當中。9月23日,Gyetvay在佛羅里達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首次出庭。
據報道,“北溪2號”項目于2015年正式動工,總投資約95億歐元,吸引了來自25個國家的1,000余家公司參與。但該項目的建設過程中面臨來自美國的百般阻撓。2019年12月,“北溪2號”項目突遭特朗普政府制裁,導致該項目被迫停工長達1年。拜登政府上臺后,同樣對該項目處處施壓,制裁參與項目建設的俄方企業,以至于整個工程拖延至今年才宣告完工。今年9月中旬,俄羅斯天然氣工業股份公司(Gazprom)宣布“北溪2號”項目已建設完畢,并將于年底之前正式開通運行,目前正在進行為期四個月的項目認證。根據歐盟的規定,天然氣生產商不可以同時擔任天然氣管道運輸商,因此歐盟要求將兼有兩項業務的Gazprom將“北溪2號”項目的這兩項業務分拆。據《華爾街日報》報道,在試圖上訴獲取豁免權失敗后,Gazprom最有可能將運營權轉讓給第三方公司,而Novatek作為俄羅斯國內僅次于Gazprom的天然氣公司成為最有可能的候選者。
三、“白領犯罪”或成為美國域外執法重點
從前述案件不難看出,美國正在逐步通過加強域外執法,以“損害美國國家安全的不當行為”等為由打擊外國主體及其高管。通過創設“美國陷阱”,以境外企業或其高管違反美國域外法律為由,逮捕其高管作為“經濟人質”,通過起訴企業及其高管,誘導企業進入辯訴交易并出讓巨額利益。在此過程中,多數企業為避免自身及其高管涉及潛在的刑事訴訟,將接受DOJ的巨額罰款要求,并簽署嚴苛的認罪協議、和解協議或延遲起訴和不起訴協議等,并明確放棄尋求司法救濟、行政復議等程序性權利。因面臨DOJ的巨額罰款,部分企業或因此面臨嚴重的現金流不足問題。而此時,DOJ會推動美國實體對該企業進行低價收購并要求該企業進行“美國式合規”,以此來封殺其他國家重點行業的“頭部企業”并掌握重要行業機密信息。正因如此,瞄準重點企業及其高管,加大打擊“白領犯罪”,已成為美國打擊外國企業的最有力工具。
《美國法典》第18編(“犯罪與刑事訴訟”)中并未規定“白領犯罪”。據報道,“白領犯罪”(white-collar crime)的概念最早由美國犯罪學家愛德文·蘇哲蘭(Edwin Hardin Sutherland)在其1939年出版的《白領犯罪》(The White Collar Criminal)中提出。白領犯罪所涉及的罪名包括壟斷、破產欺詐、賄賂、計算機和互聯網欺詐、偽造貨幣、信用卡欺詐、經濟間諜和商業秘密盜竊、挪用公款、違反環境法律、銀行欺詐、政府欺詐、醫療欺詐、內幕交易、保險欺詐、知識產權盜竊/盜版、回扣、郵件詐騙、洗錢、證券詐騙、逃稅、電話和電話營銷詐騙以及公共腐敗,其特點是不使用/威脅使用暴力的欺騙、隱瞞或違反信任原則的犯罪行為,這些犯罪行為旨在獲取或避免損失經濟損失,或確保商業優勢。
《美國憲法》的商業條款(The Commerce Clause)賦予聯邦政府機構監管白領犯罪的權力。聯邦調查局(FBI)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美國國家稅務局(IRS)、美國郵政檢查局(USPS)、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以及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等執法和監管機構密切合作打擊白領犯罪。通常,聯邦政府機構在對白領犯罪進行調查后,由DOJ依據具有域外適用效力的法律對相關實體及個人提出刑事指控。
近期,《華爾街日報》報道稱DOJ將加倍打擊白領犯罪。根據報道,1)拜登政府將“加倍”打擊公司及其高管損害美國國家安全的不當行為;2)聯邦調查局(FBI)的特工將納入DOJ負責調查外國賄賂、市場操縱和醫療欺詐案件的部門中,并在該部門全職工作;3)DOJ將開發新的工具,包括使用數據分析以發現公司的不當行為,激勵公司建立合規計劃并預防員工的違法行為;4)除犯罪分子使用加密貨幣以及勒索軟件攻擊外,DOJ將在經濟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的執行中聚焦“白領犯罪”,并確保簽署延遲起訴和不起訴協議的主體履行相應義務。由此可見,美國或將在經濟制裁及出口管制領域借鑒反壟斷、反腐敗及反商業賄賂領域的經驗,通過逮捕違反相關規定的企業高管等手段,實現對外國重點行業及其頭部企業/核心企業的精準打擊。
四、?對企業的影響及合規建議
(一)對企業的影響
DOJ對涉案企業及其高管進行刑事起訴往往是最后也是最嚴厲的措施,在過往的刑事追訴案例中,DOJ通常以違反美國具有域外適用效力的法律為由(例如前述反壟斷、反腐敗、經濟制裁及出口管制領域的相關法規),以多項罪名起訴涉案企業。但美國法院最終對涉案企業及其高管進行刑事判決的案例比例并不高,大量案件以辯訴交易方式(Plea Bargaining)結案,即DOJ與涉案企業及其高管以法定的“認罪協議”(Plea Agreement)、“延遲起訴協議”(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或“不起訴協議”(Non-Prosecution Agreement,NPA)終止訴訟程序。為避免企業自身及其高管的刑事處罰,涉案企業往往需要作出巨大妥協,例如向DOJ繳納巨額罰款,并開展“美國式合規”(包括配置合規監察官在內的系列整改措施)。
辯訴交易是在刑事程序中,作為控訴方的檢察官和被告或代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進行協商,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從輕處罰為條件,以換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辯,進而雙方達成協議。辯訴交易是美國的刑事司法程序的相當重要的組成部分,然而該舉措對違反規定外國企業及其高管造成的損失卻是巨大且持續的。如前述的阿爾斯通收購案,Alstom面臨巨額的經濟罰款及被惡意收購的生存性風險;又如2016年3月,美國商務部以違反美國出口管制、經濟制裁相關法規對中興通訊(ZTE)采取限制措施,“中興事件”最終以2018年7月ZTE繳交14億美元罰款及保證金后落幕。美國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局(BIS)自2018年6月8日起開始對中興通訊為期十年的監管(以下簡稱“監察期”)。中興將在BIS簽發2018年6月8日命令后30日內自費聘任一名獨立特別合規協調員(SCC),協調員將負責協調、監察、評估和匯報中興及其全球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在監察期內遵守1979年《美國出口管理法》、條例、協議和2018年6月8日命令的情況,并平等向中興總裁和董事會、BIS匯報。SCC團隊在中興通訊駐場工作,有權審閱ZTE不涉及中國國家秘密和網絡安全的所有信息(包括交易文件、交易系統、內部郵件等),向BIS匯報工作進展并向美國政府的監管機構出具審計報告。
再如“孟晚舟案件”中,孟晚舟女士本人作為華為高管面臨個人刑事責任且遭受加拿大監禁長達1,028天。在孟晚舟女士與DOJ達成的DPA中,DOJ同意:1)在2022年12月1日前,延遲對孟晚舟女士的起訴;2)撤回要求加拿大引渡孟晚舟女士的請求;3)在孟晚舟女士承諾不犯新罪的情況下,交納保證金后予以釋放;4)若截至2022年12月1日,孟晚舟女士完全履行了DPA項下的義務,則將取消對其的起訴;5)若在2022年12月1日前,孟晚舟女士并未完全履行DPA項下的義務,則DOJ將對其重新提起訴訟。
(二)企業合規建議
美國加強“白領犯罪”域外執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維護美國重點/核心產業的全球領先地位,以打擊其他國家的全球貿易競爭力。以中國為例,美國必然將加大關注中國當前在全球競爭中的領先、重點行業及其龍頭/核心企業。2021年6月,拜登政府發布對半導體、稀土礦物質、電動汽車大容量電池、原料藥4種關鍵產品的供應鏈《百日審查報告》并稱中國在這四個領域采取的“很多措施不符合全球公認的公平貿易慣例”。為解決該等問題,美國將采取系列行動,包括將成立一支“供應鏈貿易行動小組”配合執行對華政策。除審查這4種關鍵產品的供應鏈外,拜登此前還要求對國防、公共衛生、通信技術、能源、運輸和食品生產6個經濟領域的供應鏈進行為期一年的單獨審查。
若中國企業違反美國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政策,除企業本身將受到美國監管部門處罰外,企業管理層也可能因參與者、決策人等身份面臨處罰,因此中國企業應:
(1)?增強管理層的合規意識。管理層應重視加強企業的合規工作,建立企業合規文化,避免參與涉嫌壟斷、腐敗、出口管制、經濟制裁等其他違法行為;由于經濟制裁及出口管制、反腐敗及反商業賄賂等領域或涉及高管的刑事責任,高管應定期簽署并下發《合規承諾函》以體現公司的合規文化和高管的合規意愿,并盡量避免相關刑事責任。
(2)?組建熟悉國際業務的合規團隊并配置專業的合規官及外部合規顧問全面負責合規風險管理。合規團隊應被授予具有相對獨立且具有影響力的的權利,合規官應定期將重大合規事件直接匯報給企業首席執行官或董事會。企業管理層需結合合規團隊的意見,在重點合規領域,準確識別、掌控風險并作出符合企業長遠發展的商業決策。
(3)?重點識別、排查本企業的高風險合規領域并建立、落實企業層面及重點業務部門合規制度及合規細則,根據業務實際制訂合規紅線、風險事件合規等級標準及其對應的審批層級,并通過嚴格的內控、審計等制度進行定期審計。
(4)?跟進合規領域立法、執法動態。企業應持續跟進中國、美國及其他國家在貿易合規等領域的立法、執法動態,結合企業合規風險偏好,把握合規邊界。在面臨中外(尤其是中美)法律沖突時,有必要開展全面評估法律并謹慎應對。中企有義務優先遵守《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嚴格履行不執行、協助“歧視性限制措施”的法律義務,并執行、配合反制措施;尤其是在為履行外國法律、政策要求開展合規工作時,企業應盡量避免侵害我國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
(5)?在業務層面避免美國“連接點”。企業若在高風險地區、行業開展業務需審慎決策,盡量避免美國連接點(例如美國主體、在美國境內、美國原產物項、使用美國金融系統等),并根據重大風險交易的交易范圍、內容進行單筆交易審查,并視交易情況判斷是否上升決策。在日常經營中,企業應審慎開展具有美國連接點的業務交流(特別是文字材料,例如郵件、傳真等)以及美元交易。
(6)?在供應鏈及交易層面盡量“去美國化”。企業應盡量在美國以外的地區積極尋找更多替代供應商,減少對美國主體、物項的依賴。同時,企業可提前與交易伙伴協商在交易中使用其他貨幣進行交易或結算。
(7)?排查高風險交易及合作伙伴。企業應重點領域的高風險交易及交易合作伙伴進行黑名單篩查,并通過在合同中納入本企業的合規政策等方式促進第三方合規,防止因交易伙伴的不當行為對本企業造成不利影響。
(8)?制定應急預案。企業需提前制訂全流程的應急預案以應對突發的被監管機關調查、起訴、處罰等事件。若企業被監管機關列入黑名單,合規部門應及時更進、確認相關信息,并在第一時間上報管理層,管理層應視情況啟動緊急應對程序,建立應急管理小組,研究部署相關應急措施,歸口管理對外溝通、信息發布等工作。此外,企業應選聘外部律師全程參與應急管理工作,應急管理小組應配合外部顧問對違法違規事項開展初步內部調查,分析事件原因及可能影響的業務范圍和程度以明確公司的整體應對策略并進行業務隔離等應急措施,并決策是否開展對美國國會、其他相關政府機關、媒體的游說與公關工作等。
(9)?妥善應對監管機關的執法,與政府部門進行溝通。對于大型國際化企業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在面臨重大風險事件(例如被列入美國的限制性清單、高管被逮捕等)時,需及時發布公告,簡要說明事實并進行表態。上述公告須客觀、嚴謹,如若處置不當,可能會引發聲譽、經濟和法律風險,因此強烈建議由專業律師進行把關。在與監管機關的每次接觸(包括郵件、函件往來)中,充分思考中美兩國的法律要求和合規實踐,結合專業人士的分析,從全局、長遠的角度綜合考量應對策略。
注釋:
1、Pierucci與DOJ達成的認罪協議
https://www.justice.gov/sites/default/files/criminal-fraud/legacy/2013/08/05/de46-pierucci-plea-agreement.pdf
2、DOJ起訴華為(起訴狀):
https://www.justice.gov/opa/press-release/file/1125021/download
DOJ與孟晚舟女士達成的延遲起訴協議(DPA):
https://www.justice.gov/opa/press-release/file/1436211/download
3、《華爾街日報》報道“DOJ官員稱將加倍努力打擊白領犯罪”:https://cn.wsj.com/articles/%E7%BE%8E%E5%9B%BD%E5%8F%B8%E6%B3%95%E9%83%A8%E5%AE%98%E5%91%98%E7%A7%B0%E5%B0%86%E5%8A%A0%E5%80%8D%E5%8A%AA%E5%8A%9B%E6%89%93%E5%87%BB%E7%99%BD%E9%A2%86%E7%8A%AF%E7%BD%AA-11633585209
《華爾街日報》報道“俄羅斯天然氣公司高管在美國因稅務指控被捕”:
https://www.wsj.com/articles/russian-gas-firm-executive-arrested-in-u-s-on-tax-charges-11632510921
4、白宮發布《百日審查報告》
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1/06/100-day-supply-chain-review-report.pdf?utm_source=sfmc%E2%80%8B&utm_medium=email%E2%80%8B&utm_campaign=20210610_Global_Manufacturing_Economic_Update_June_Members
專家介紹
■蔡開明?|?中美貿易合規專家
蔡開明律師從事跨境合規、出口管制、經濟制裁、數據保護等相關業務。
蔡律師入選中國司法部“中國千名領軍涉外律師”名單;入選錢伯斯(Chambers)全球國際貿易(海關、出口管制及經濟制裁)第二級別(Band 2)律師;入選錢伯斯(Chambers)亞太地區國際貿易(海關、出口管制及經濟制裁)第二級別(Band 2)律師;入選法律500強(Legal500)亞太地區WTO/國際貿易領域推薦律師(2020);入選法律500強(Legal500)亞太地區數據保護領域推薦律師(2020);入選LegalBand國際貿易/WTO中國頂級律師(2020);被《中國商法月刊》(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評為A-List精英律師(China’s A-list lawyers, 2018)。
目前擔任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CCPIT)及中國國際商會(CCOIC)經貿摩擦專家委員會委員、CCPIT海外常年美國地區法律事務的法律顧問、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專家、仲裁員、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法碩校外導師。
蔡開明律師服務的客戶包括中國貿促會、國家發改委國際合作中心、上海市商委、浙江省商務廳、招商局集團、中興通訊、騰訊、阿里巴巴、中芯國際、聯想、華大基因、三峽國際、中外運、菜鳥物流、東航物流、華泰證劵、北方工業、傳音手機、中科曙光、齊魯制藥、遼港集團、渤海銀行、安克科技、渤海銀行、小米、京東方、安塞樂米塔爾等,其專業表現獲得了客戶的高度認可。
蔡律師帶領團隊向中國商務部提交了對《出口管制法》(草案)的立法建議,部分建議被采納后體現于正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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