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美協定洛美協定洛美協定(Lome Convention)——南北合作原則的初步實踐 洛美協定的成立《洛美協定》全稱為《歐洲經濟共同體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洛美協定》。簡稱《洛美協定》或《洛美公約》。它是目前南北關系中最大的經貿集團,有86個締約成員國。1975年2月28日,46個發展中國家(以下簡稱非洲、加勒......
洛美協定(Lome Convention)——南北合作原則的初步實踐
《洛美協定》全稱為《歐洲經濟共同體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洛美協定》。簡稱《洛美協定》或《洛美公約》。它是目前南北關系中最大的經貿集團,有86個締約成員國。
1975年2月28日,46個發展中國家(以下簡稱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非加太國家)在多哥首都洛美與歐洲經濟共同體9國開會,簽訂貿易經濟協定。
截至1999年底,共有86個國家參加了第四個洛美協議。其中,歐爾蘭、比利時、丹麥、德國、法國、荷蘭、盧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臘、意大利、英國、奧地利、芬蘭和瑞典是歐洲聯盟的15個國家。非加太地區71個國家,其中非洲48個國家:埃塞俄比亞、安哥拉、貝寧、博茨瓦納、布基納法索、布隆迪、赤道幾內亞、多哥、厄立特里亞、佛得角、岡比亞、剛果(布)、剛果(金)、吉布提、幾內亞、幾內亞比紹、加納、加蓬、津巴布韋、喀麥隆、科摩羅、科特迪瓦、肯尼亞、肯尼亞、萊索托、利比里亞、盧旺達、盧旺達、馬旺達、馬旺達、馬旺達、馬旺達、馬旺達、馬旺達、毛里塔尼亞、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納米比亞、南非、尼日本、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尼亞、
(1)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Ministers),由每個協議簽署國派出一名部長組成。共有兩名聯合主席,由雙方派出一人。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例會。理事會秘書處位于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
(2)節委會(Committee of Ambassadors )由各簽字國派出的大使組成,主席由雙方輪流派出。委員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3)聯席會議(Joint AssemB/Ly),非加太國家派出一名代表出席,而歐洲議會派出與前者數量相同的代表出席。聯合主席由雙方派出一人組成。聯席會議每年舉行兩次。
(4)工業發展中心位于布魯塞爾,負責促進對非加太國家的投資。
(5)荷蘭瓦赫寧恩農業和農村合作技術中心負責向非加太國家提供農業及其相關領域的信息、研究和培訓。
歐洲共產黨成立之初,與一些非洲國家建立了聯系國關系。與喀麥隆等18個非洲國家和東非三國(肯尼亞、坦桑尼亞、烏干達)簽訂了《雅溫得聯系國協定》和《阿魯沙協定》,確定了雙方在貿易和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
第一個洛美協議于1975年2月28日在洛美簽署,自1976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取代了該行業已到期的上述兩項協議。新協議規定,歐洲共產黨在五年內向非加太國家提供33份.6億歐洲貨幣單位(約42億美元)的財政援助。
第二個洛美協定于1979年10月31日在多哥續簽,自1980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歐洲共產黨提供的援助增加到56.歐洲貨幣單位07億(約合 744).57億美元),參加簽署該協定的非加太地區國家增至58個。第二個協定引入了穩定礦產品出口收入的機制(Sysmin),確保非加太國家向歐洲共產黨出口礦產品的穩定收入。
第三個洛美協議于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續簽,自1986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1985年3月1日至1990年2月28日)。該協議確定了雙方之間的平等伙伴和相互依賴關系。根據協議,歐洲共產黨在五年內向非加太提供了85億歐洲貨幣單位的財政援助(合同 93.5億美元)。簽署協議的非加太國家增加到65個。
第四個洛美協定于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續簽,有效期為10年。其貿易條款于1990年3月1日生效。鑒于締約國對該協定的批準程序進展緩慢,歐共體部長理事會決定將其正式全面實施日期從原定的1991年3月1日推遲4個月,并將第三個協議的截止日期相應延長至同年6月30日。根據第四個洛美協定 ,歐盟向非加太國家提供的援助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即前五年,120億歐洲貨幣單位(約132億美元)提供財政援助,其中108億歐洲發展基金撥款,12億歐洲投資銀行貸款,總額比上一個洛美協定增加40%。第二階段(19952000)的援助總額為146.25億歐洲貨幣單位(約190億美元)比第一階段增加了22%,其中129.歐洲發展基金撥款67億元,16億元.58億是歐洲投資銀行的貸款。此外,歐盟用于穩定非加太地區國家農礦產品出口收入機制的資金分別增加了62%和16%,達到15萬和4萬.8億歐洲貨幣單位。
1999年,歐盟和非加太國家分別在塞內加爾首都達喀爾(2月)、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7月和12月)和多米尼加共和國首都圣多明各(11月)舉行了四次非加太歐盟部長級會議。
2000年初,雙方在布魯塞爾重新開始談判,非加拿大國家在人權和貿易優惠制度方面做出了重大讓步,雙方于2月3日簽署了第五項洛美協議。協議有效期為20年,主要規定是:民主、人權、法律、良好政府有權暫停對違反上述原則的國家的援助;歐盟逐步取消對非加拿大國家的單向貿易優惠政策,最終建立自由貿易區,完成與世貿組織的一致性;歐盟將建立第九個歐洲發展基金,總額為135億歐元,為非加拿大國家提供援助,并從前幾個發展基金余額中撥出10億歐元補貼貧困國家。
第五項洛美協定于2002年正式生效,但除財務議定外,大部分條款在2000年5月31日正式簽署后立即生效,第四項洛美協定也立即終止。
修改和補充第四個洛美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1)放寬對非加太地區國家產品進入歐洲共產黨市場的限制。這些國家的所有成品都可以進入歐洲共產黨市場,其增值部分達到45%(以前為60%),享受特殊資助的出口產品可以增加黃金和鈾;自1992年以來,歐洲共產黨向非加太地區國家開放了葡萄酒市場,減少了柑橘、草莓、西紅柿等農產品的進口限制,不要求這些國家按照有關規定退還價格補償。
(2)禁止歐共體成員國與非加太國家進行有毒、危險和核廢物交易。
(3)從所有財政援助中撥出18%,支持非加太地區國家實施經濟結構調整計劃。1995年11 月,歐盟與非加太國家簽署新議定書,作為第四項洛美協定的修訂和補充。該議定書首次將民主和人權問題與歐盟援助聯系起來,并規定非加太國家獲得的援助金額取決于其經濟運行狀況。歐盟也直接參與制定援助項目,而不是簡單地負責發放貸款。
1998年9月30日,歐盟年9月30日在布魯塞爾就續簽第五項洛美協議進行了正式談判,主要內容如下:
(1)關于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問題。歐盟認為世界貿易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現有的經貿合作模式難以適應形勢的變化,加上世界貿易組織的壓力,因此提倡取消非加太國家享受貿易折扣,建立自由貿易區作為21世紀雙方的目標。非加太國家要求保留貿易優惠制度。
(2)關于將發展援助與人權狀況聯系起來的問題。自1993年9月以來,歐盟提議修改洛美協議,并在1995年第四個洛美協議修改議定中增加民主干預內容后,在談判中繼續堅持將援助與人權聯系起來,并提出援助標準應根據受援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確定。非加太國家對此表示不滿,認為歐盟有責任和義務提供援助,反對給予額外的政治條件和援助標記。
(3)關于特惠稅。雙方同意取消非加太國家工業品和95%農產品在原協議中享有的免稅和無限進入歐盟市場的特惠稅,但在過渡期存在差異。
(4)一些非加太國家的商品進入歐盟市場。原協議規定,非加太國家生產的香蕉、朗姆酒、糖、大米、牛肉等農產品可以在規定數量內免稅進入歐盟國家,超額部分需要征收關稅。歐盟建議在2004年后暫時保留該協議。非加太國家要求保留新的協議。
(5)原產地的充分積累制度。原協議規定,來自非加太國家或歐盟國家的產品在非加太國家進一步加工和生產后,可視為原產地,享受優惠稅待遇。2005年后,歐盟初步計劃向非加太地區48個最不發達國家的所有產品開放免稅市場,并進一步簡化現行原產地規定。非加太國家歡迎這一點,但希望盡快實施。
(6)關于古巴加入洛美協議。非加太國家積極支持古巴加入,但歐盟只允許古巴作為觀察員參與談判,并將其人權和民主狀況作為正式加入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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