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在報關過程中經常遇到船公司沒有預配、抵運沒有收到、卡單等問題,請看這里~小編給您總結了一些跨境賣家清關時所需的單證及準備~經驗之談教您如何規避這些問題!
壹
商業發票及裝箱單
)。 海關使用指定值(通常是貨值+運費)計算海關價值。 出口商簽發的商業發票不應包括國外銷售稅。最好在裝箱單上再附上貨物的圖片、德文詳細描述、包裝箱的尺寸、體積等詳細信息。
貳
進口資格登記(EORI申請)
叁
海關估價D.V.1
如果來源于第三國的貨物(歐盟以外)最終進口到德國,則必須向德國海關進行價值申報。目前德國海關對進口低報貨值的審查非常嚴格。 “聯邦海關法”(UCC)中的海關價值規則規定了六種確定海關價值的方法,只有在滿足某些條件并符合規定的順序時才適用。 因此,只有在使用先前方法無法確定海關價值時才可以使用下一個方法()。
(a)進口貨物的交易價值
交易價值是出口到歐盟關稅區域時進口貨物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價格(UCC第70條)。根據已支付或應付的價格確定海關價值是最重要的,也是迄今為止最常用的實踐方法。
一般情況遇到的貨值審查,跨境賣家作為收貨人必須提供對應清關單據的交易合同,銀行付款水單等材料就是針對這種海關估價。
(b)同一商品的交易價值
如果使用交易價值法(第70條UCC)無法確定商品的海關價值,例如, 如果沒有交易(自行生產/制造),則在檢查之后確定相同貨物的交易價值(第74(2)(a)條)確定為海關價值。
(c)類似商品的交易價值
(d)演繹方法
與以前的方法一樣,演繹法假設在進口貨物時沒有發票價格被確認為交易價值。即通過演繹法,通過扣除國內(德國)成本和稅收,將國內銷售價格重新計算為海關價值。
(e)計算值的方法
如果海關價值不能通過前四種方法確定,包括演繹方法,則海關估價應遵循“計算值”的方法(UCC第74(2)(d)條)。在此,海關價值是根據貨物銷售價格和為第三國生產的產品提交的成本核算文件確定的。
(f)最終方法
如果無法根據UCC第70條和第74(2)條確定進口貨物的海關價值,則最后一種可能的估價方法是最終方法(UCC第74(3)條)。進口產品的海關價值將根據歐盟現有數據采用適當的方法確定。
肆
原產地證明,原產地聲明
對于某些貨物,還必須向海關提供進口清關的原產地證書。 必須在出口貨物之前向其主管當局要求出口國的出口商提供(該給的材料還是要準備充分哦^_^)。
伍
進口聲明,進口許可,某些貨物進口許可證
如果進口產品需要進口許可證,則必須在聯邦經濟和出口管制辦公室(BAFA)之前申請工業產品,并向聯邦農業和食品局(BLE)申請農產品。 是否需要進口許可證可在海關關稅(EZT,TARIC)中找到。
陸
國際進口證書/收據證明
在進口用于核目的的武器、彈藥、材料、設備以及其他具有戰略意義的貨物和技術(如計算機或精密機床)時,其外國承包商可能要求向其提供國際進口證明或收據。它由BAFA根據要求發布。(核武器這些戰略意義的物資過關會更為嚴格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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