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越來越多的人注冊商標,國家對商標注冊把控缺越來越嚴,商標注冊變得越來越難了,想要注冊自己喜歡的商標更是難上加難。因而很多企業和個人開始放棄注冊商標,而選擇去購買商標,花錢讓他人將商標轉讓給自己。但是我們在商標交易過程中需要警惕“無效”的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國家對商標注冊把控缺越來越嚴,商標注冊變得越來越難了,想要注冊自己喜歡的商標更是難上加難。因而很多企業和個人開始放棄注冊商標,而選擇去購買商標,花錢讓他人將商標轉讓給自己。但是我們在商標交易過程中需要警惕“無效”的商標轉讓行為。
既然說到“無效”的商標轉讓行為,那么究竟哪些商標轉讓行為屬于無效的呢?下面賽貝知識產權平臺就帶大家一起去看看:
1、在初審階段尚未注冊的商標
如果商標申請人已經向商標局遞交了商標注冊申請,但是還在初審階段,商標能否通過都是一個問號,如果這時候進行的商標轉讓行為是無效的。
2、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及六個月寬展期內未提出續展申請,或商標局已注銷的商標。
注冊商標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續展申請,那么商標權利人將失去該商標的所有權,其轉讓商標的行為自然是無效的。另外如果注冊的商標被商標局注銷,商標權利人也將失去商標的所有權,當然無無權轉讓該款注冊商標。
3、他人已向商標局提出該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如果商標權利人擁有的商標已經被他人提出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那么其擁有的此款商標將面臨被撤銷的風險。這時候如果商標權利人轉讓此商標,其轉讓行為無效。
4、擅自改變了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的
商標擁有者擅自修改注冊商標上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是需要提出商標變更申請的。在此商標變更申請未通過之前,其轉讓行為屬于無效的。
5、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注冊人名義、地址,以其他事項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正)第四十一條: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變更申請通過前的商標轉讓行為,則屬于無效的轉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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