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廣告業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組織開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工作,將《暫行辦法》更名為《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并起草了《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公開征
為進一步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廣告業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組織開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工作,將《暫行辦法》更名為《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并起草了《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
修訂后的《辦法》調整了適用范圍。針對當前互聯網廣告發展新情況和新業態,明確將以互聯網直播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跨境電商廣告納入《辦法》調整范圍;進一步強化對彈出廣告“一鍵關閉”、植入廣告等領域的制度規定,回應社會關切。
依據《廣告法》對廣告發布者的規定,《辦法》明確將“發布展示”作為廣告發布者的認定條件,刪除了“核對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條件,確保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定義與傳統廣告媒體相一致。同時,嘗試明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
《辦法》還強化了相關主體責任。如增加了對含有鏈接的廣告、學前教育和中小學教育廣告的專門規定,強化了互聯網 平臺經營者責任;進一步細化廣告主、互聯網廣告經營者、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責任規定,明確了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配合廣告監測、協助監管、提供統計數據等義務。
此外,按照《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對《暫行辦法》的相關內容作了調整。為增強對廣告代言人的監管力度,《辦法》還對廣告代言人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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