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更終采取FOB條件成交時的注意事項:1、買家派船至港裝貨的時間應在合同中明白規定,以免賣家貨物已備好或船期遲來,造成貨物耽擱的事情產生。2、增長保證金比例,下降客戶反叛的可能性...
若更終采取FOB條件成交時的注意事項:
1、買家派船至港裝貨的時間應在合同中明白規定,以免賣家貨物已備好或船期遲來,造成貨物耽擱的事情產生。
2、增長保證金比例,下降客戶反叛的可能性。在運輸方法讓顧客難以接收的時候,在付款方法上必定要守住底線,寧可少賺或不做生意,也不要冒賠本的風險。
3、在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商定貨代公司,并不限于一家公司,如承運人或提單未在中國交通部備案,則應謹嚴行事。(已備案的提單和承運人都是要交保證金的,這樣使提單相對安全。)假如買家非偏執于自己的觀點,賣家就要思考風險。認可知名船舶公司,保持應用船公司提單,盡量避免應用指定的境外貨代及其簽發的提單。
與此同時,貨主應要求我國貨代在國外代理辦理裝運港手續時出具保函,保證被指定境外貨代支配運輸的貨物在達到目標港后,必需憑信譽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義務,一旦涌現無單放貨的情形,就必需這樣做。
4、在FOB出口情形下,由于訂艙和交付的責任是統一的,因此合同必需明白說明托運人委托一家貨代或無船承運人向船舶公司訂艙,不能將訂艙權交給買家。必需在提單上的發貨人(shipper)欄上填上托運人(賣家)的姓名。托運人掌握了委托訂艙權,也就掌握了貨物的控制權。
如買家資信良好,并有轉售在途貨物的要求,買家可作為托運人。在不懂得買家信譽的情形下,更好是從安全角度,還是作為托運人的賣家。
5、更好應用以開證行動受托人的指導提單,這樣能使銀行對貨物權進行嚴厲的控制,防止無單放貨的風險。
6、投信保,對沖風險。投保人在投保前了解自己不保的 和地域以及黑名單客戶,了解被中信保拒賠的案例,避免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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