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的判決書透露,阿里巴巴旗下的出口電商平臺速賣通定制的《阿里巴巴交易服務協議》存在不合理條款,判定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賠償賣家王某貨款損失18375.65美元(127721.7929元人民幣)。
12月20日消息,一場持續3年的糾紛案近日最終落下帷幕,近日,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的判決書透露,阿里巴巴旗下的出口電商平臺定制的《阿里巴巴交易服務協議》存在不合理條款,判定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賠償賣家王某貨款損失18375.65美元(127721.7929元人民幣)。
據了解,事件的起由是2013年,賣家王某在阿里巴巴集團旗下國際市場交易平臺速賣通的交易過程中,在國際買家已經收到貨的情況下未收到買家的貨款,且阿里巴巴裁定將貨款返還給買家,王某認為阿里巴巴的裁定結果不合理,給自己造成貨款的損失。因此,王某在同年將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歷時3年后,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判決。根據判決書顯示,在庭審當中,阿里巴巴集團曾提出異議稱,按照阿里巴巴速賣通網站協議,在中國大陸注冊的商家,協議跟阿里巴巴新加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和阿里巴巴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締結,如果與Alibaba.com在任何其他情況下發生爭議,如果爭議未能在雙方間解決,則此爭議最終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通過仲裁解決。
也就是說,賣家如果在速賣通平臺中發生任何糾紛,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需要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維權。
記者調查發現,阿里巴巴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總部在香港,而速賣通品牌所屬的企業主體為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另外,阿里巴巴方面還公開透露,速賣通從未取得電信增值業務許可證,即國內的ICP許可證,也沒有登記作為速賣通的經營者,所以不具有承擔責任的條件。
浙江省最高法院認為,《阿里巴巴交易服務協議》系格式條款,將糾紛確定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通過仲裁解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某權利救濟的實現,難謂公平合理,也有悖于便利原則,最終判定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賠償賣家王某貨款損失18375.65美元。
通過查詢資料,記者了解到,《信息產業部關于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經營性網站需要ICP許可證,非經營性網站僅需要ICP備案即可。其中,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
根據規定,阿里巴巴旗下的速賣通平臺需要向國家工信部申請ICP許可證,而最新的資料顯示,在今年的11月份速賣通平臺剛剛獲得浙江省的ICP備案,截止到目前依然沒有取得ICP許可證。
那么,在沒有ICP許可證的情況下,阿里巴巴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能否成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速賣通平臺是否屬于違法經營?
對此,記者咨詢了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陳律師,該律師解釋稱,在沒有獲得ICP許可證的情況下,互聯網平臺從事經營性活動應受到相關的行政處罰,但平臺上所產生的商業糾紛不是其涉及違法的絕對理由。
記者就此事向阿里巴巴集團公關部相關負責人進行咨詢,至今沒有得到對方的答復,速賣通的經營主體究竟屬于哪家公司仍不得而知。
速賣通于2010年4月上線,經過3年多的迅猛發展,目前己經覆蓋22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海外買家,每天海外買家的流量已經超過5000萬,最高峰值達到1億;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跨境交易平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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