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出口環節免稅且退還以前納稅環節的已納稅款。 一、那些企業可以...
出口退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出口環節免稅且退還以前納稅環節的已納稅款。
一、那些企業可以出口退稅?
第一類
具有外貿出口經營權并承擔 出口創匯義務的企業。
第二類
經過經貿主管部門同意,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處所外貿企業、工貿公司和部分工業生產企業。
第三類
委托出口的企業: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出口,承擔出口盈虧的企業
二、那些行動不可以申請出口退稅
稅務總局、商務部明白規定:凡自營或委托出口業務具有以下七種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不得將該業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1、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產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義務(合同中有商定質量義務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的義務(合同中有商定結匯義務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材料、單證等涌現問題造成不退稅義務的。
2、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本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出口企業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其他運輸方法的,以承運人交給發貨人的運輸單據為準)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正,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的。
4、出口企業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免)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商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應用的。
5、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署購貨合同,又簽署代理出口合同(或協定)的。
6、出口企業未本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收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7、其他違背 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動。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助各位更好地進行出口退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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