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3〕89號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實行支撐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看法》。該《看法》分支撐政策、實行要求、其他事項三部分。以下是《關于實...
2013年8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3〕89號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實行支撐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看法》。該《看法》分支撐政策、實行要求、其他事項三部分。以下是《關于實行支撐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看法》的支撐政策。
(一)明確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主體)。經營主體分為三類:一是自建跨境電子商務出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三是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經營主體要依照現行規定辦理注冊、備案登記手續。在政策未實行地域注冊的電子商務企業可在政策實行地域被確以為經營主體。
(二)樹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并進行專項統計。海關對經營主體的出口商品進行集中監管,并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法辦理通關手續,下降報關費用。經營主體可在網上提交相關電子文件,并在貨物實際出境后,依照外匯和稅務部門要求,向海關申請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將電子商務出口納入海關統計。
(三)樹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對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及其產品進行檢驗檢疫備案或準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安全的及格評定。實施全申報制度,以檢疫監管為主,一般工業制成品不再實施法檢。實行集中申報、集中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的方便辦法。
(四)支撐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正常收結匯。許可經營主體申請設立外匯賬戶,憑海關報關信息辦理貨物出口收結匯業務。增強對銀行和經營主體通過跨境電子商務收結匯的監管。
(五)勉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支付機構辦理電子商務外匯資金或人民幣資金跨境支付業務,應差異向 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并依照支付機構有關管理政策執行。完美跨境電子支付、清理、結算服務系統,切實增強對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業務的監管力度。
(六)實行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實施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或退稅政策,具體方法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七)樹立電子商務出口信譽系統。嚴正查處商業訛詐,打擊侵占知識產權和出售假冒偽劣產品等行動,不斷完美電子商務出口信譽系統建設。
以上就是支撐政策的具體內容,希望文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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