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賣家在進行貿易往來的流程中要特殊注意遵照雙邊或多百年的國際貿易通例和國際公約、條約,本文將詳細介紹介紹國際貿易通例和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或公約。 1、國際貿易通例 國際貿易通...
外貿賣家在進行貿易往來的流程中要特殊注意遵照雙邊或多百年的國際貿易通例和國際公約、條約,本文將詳細介紹介紹國際貿易通例和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或公約。
1、國際貿易通例
國際貿易通例是指,國際組織或商業團體,在長期實踐中經過總結形成的,具有規范性的成文國際貿易規則,它是國際貿易法制訂關鍵的根據之一。在各國積極謀求國際貿易法統一化的進程中,國際貿易通例起了關鍵的作用:通例本不是法律,也不具有法律效率,但通過各國立法和國際立法可以賦予通例以法律效率。
在當前國際貿易中,影響較大、實用規模普遍的國際貿易通例,主要有:
(1)1992年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
(2)1993年的《跟單信譽證統一通例》,簡稱UCP600。
(3)1994年的《國際保付代理通例規則》。
(4)1996年1月1日開端實施的《托收統一規則》,簡稱URC522。
(5)1999年1月1日開端實施的《國際備用證通例》。
(6)2000年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除了上述通例外還有早在1932年制訂的《華沙——牛津規則》、《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等。
上述通例是在國際貿易中通行的主要通例,均由國際商會制訂,長期以來在國際貿易中均得到廣泛應用,是從事國際貿易人員所必需熟知的關鍵內容。值得注意的是,《華沙一牛津規則》、《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和《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三個通例對有關貿易術語做出了詳細明白的規定。
2、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或公約
在國際貨物貿易中,各國 和一些國際組織為清除國際貿易障礙和解決爭議,相繼締結訂立了一些雙邊或多邊的國際條約或公約,其中有些已為大多數 所接收,并且行之有效。如貿易協議、支付協議,以及有關國際貿易、運輸、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仲裁等方面的條約或公約。
我國對外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貨物貿易方面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公約較多,其中,對我國發展國際貿易影響更大的是《WTO協議》及其附件所包含的各種協定和《結合國國際貨物出售合同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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