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術語是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在國際上沒有形成對各種貿易術語的統一解釋。不同 和地域在應用貿易術語和規定交貨條件時,有著各種不同的解釋和做法。這樣一...
貿易術語是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在國際上沒有形成對各種貿易術語的統一解釋。不同 和地域在應用貿易術語和規定交貨條件時,有著各種不同的解釋和做法。這樣一來,一個合同的當事人對于對方 的習慣解釋,往往不甚了解,這就會引起當事人之間的誤會、爭議和訴訟,既糟蹋了各自的時間和金錢,也影響了國際貿易的發展。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等國際組織以及美國一些有名商業團體經過長期的盡力,差異制訂了解釋國際貿易術語的規則,這些規則在國際上被普遍采取,因而形成了一般的國際貿易通例。
現行的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通例主要有三種,即《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和《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一)《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Rules1932)
《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是國際法協會專門為解釋CIF合同而制訂的。19世紀中葉,CIF貿易術語開端在國際貿易中得到普遍采取,然而對應用這一術語時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具體責任,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解釋。對此,國際法協會于1928年在波蘭首都華沙開會,制訂了關于CIF買賣合同的統一規則,稱之為《1928年華沙規則》,共包含22條。其后,在1930年的紐約會議、1931年的巴黎會議和1932年的牛津會議上,將此規則修訂為21條,并更名為《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沿用至今。這一規則對于CIF的性質、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義務和費用的劃分以及所有權轉移的方法等問題都做了對比詳細的解釋。
(二)《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90)
《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簡稱《美國對外貿易定義》)是由美國幾個商業團體制訂的。它更早于1919年在紐約制訂,原稱為《美國出口報價及其縮寫條例》。后來于1941年在美國第27屆全國對外貿易會議上對該條例做了修訂。這一修訂本經美國商會、美國進口商協會和全國對外貿易協會所組成的結合委員會通過,由全國對外貿易協會予以頒布。1990年,依據形勢發展的需要,該《定義》被再次修訂,并被命名為《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所解釋的貿易術語共有6種,差異為:
(1)EXW(ExWorks)(產地交貨);
(2)FOB(FreeonBoard)(在運輸工具上交貨);
(3)FAS(FreeAlongSide)(在運輸工具旁邊交貨);
(4)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運費);
(5)CIF(Cost,Insurance,Freight)(成本、保險費、運費);
(6)DEQ(DeliveredExQuay)(目標港碼頭交貨)。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主要在美洲-些 采取,由于它對貿易術語的解釋,特殊是對第2和第3種術語的解釋與《通則》有顯著的分別,所以,在同美洲 進行交易時應加以注意。
近年來,美國許多貿易界人士呼吁廢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而采取國際上更為通行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三)《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10)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原文為Inter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簡稱INCOTERMS,它是國際商會為了統--對各種貿易術語的解釋而制訂的。更早的《通則》發生于1936年,后來進行過多次修訂。現行的《2010通則》于2010年10月修訂完成,并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這次修訂的主要目標一是擴展《通則》的實用規模。國際商會注意到近年來貿易發展的一個關鍵趨勢,即許多 的企業將本來只實用于國際貿易的貿易術語在國內貿易中也大批運用。國際商會決議接收這一現實,在修訂時對術語的解釋作了相應的調整。另外,新的《2010通則》還依據各國代表的看法,對原《2000通則》中的貿易術語的種類進行了整合,對術語的內容提高完美,使之更便利應用。修訂時掌握的主要原則是為了穩固貿易制度環境,可改可不改的,不改;語言表述上更符合業務習慣,更加明白,易于懂得;另外盡量堅持與《結合國國際貨物出售合同公約》的調和。
《2010通則》對《2000通則》的修正從形式上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部分貿易術語進行了刪改
《2000通則》中包括有13種術語,它們差異是EXW(工廠交貨)、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FOB(裝運港船上交貨)、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指定目標地)、CIP(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標地)、DAF(邊疆交貨)、DES(目標港船上交貨)、DEQ(目標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DDP(完稅后交貨)?!?010通則》刪去了DAF、DES和DDU,代之以新增長的DAP(目標地交貨)。另外,刪去了DEQ,代之以DAT(運輸終端交貨)。
2.轉變了本來的術語分類準則
《2000通則》將其包括的13種術語,依照起始字母的不同分為E、F、C、D四個組。E組只包含一種貿易術語EXW。F組包括有FCA、FAS和F0B三種術語。C組包含CFR、CIF、CPT、CIP四種術語。D組中包含五種術語,它們是DAF、DES、DEQ、DDU和DDP。
《2010通則》不再按E、F、C、D分組,而是依據它們實用的運輸方法分為兩類,即實用于各種運輸方法的術語和僅實用于水上運輸方法的術語。依照新的分類,實用于各種運輸方法的術語包含: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七種;僅僅實用于水上運輸方法的術語包含:FAS、FOB、CFR和CIF四種。
3.在具體解釋每種貿易術語的開篇部分,增長了一一個應用說明或者叫指點看法
應用說明解釋了該種術語實用什么樣的運輸方法、賣方在什么情形下完成交貨、風險何時轉移、費用如何劃分等基本問題,但不構成術語實際規則的組成部分。增長這一部分內容主要是為了幫助應用者依據具體的交易情形精確、高效地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
4.將每種貿易術語項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責任的排列辦法進行了調整
《2000年通則》將每種貿易術語項下賣方和買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相互交叉比較,縱向排列,即在規定賣方每--項責任后,緊接著規定買方的相對應的責任?!?010通則》則改為《1990通則》的表述方法,不再縱向交叉比較,而是橫向對比,如下所示:
A.賣方責任(THESELLER'SOBLIGATIONS)
B.買方責任(THEBUYER'SOBLIGATIONS)
A1賣方一般責任
BI買方一般責任
A2允許證、授權、安檢通關和其他手續
B2允許證、授權、安檢通關和其他手續
A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B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4交貨
B4收取貨物
A5風險轉移
B5風險轉移
A6費用劃分
B6費用劃分
A7通知買方
B7通知賣方
A8交貨憑證
B8交貨證據
A9查對一包裝-標志
B9貨物檢驗
A10協助提供信息及相關費用
B10協助提供信息及相關費用
在進行國際貿易時,當事人除了訂立買賣合同外,還往往要涉及運輸合同、保險合同、融資合同等。這些合同相互關聯,互相影響,但《2010通則》只限于對貨物買賣合同中交易雙方權力和責任的規定。作為買賣合同的賣方,其基本責任可概括為交貨、交單和轉移貨物的所有權,而《2010通則》也僅僅涉及前兩項內容,而且它不涉及貨物的價錢和所有權問題,也不涉及違約和它發生的后果問題。對于后面這些問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出明白具體的規定。另外,國際商會還提示交易的當事人注意處所法規的強迫性規定,因為它們有時會導致合同條款以及所選擇的通則的失效。
在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通例中,《通則》包含內容更多、應用規模更廣。近年來,國際商會也感到到《通則》在世界規模內的影響越來越大,因此,在進行更近的修訂時力圖堅持它的相對穩固性。另外,要注意《2010通則》實行之后并非《2000通則》就主動廢除,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實用《2000通則》甚至《1990通則》。
國際商會在推出《2010通則》時還提示貿易界人士,由于《通則》已多次變革,如果當事人愿意采用《2010通則》,應在合同中特殊注明,本合同受《2010通則》的管轄。
基于以上原因,在后面兩章中只具體介紹《2010通則》中包含的11種貿易術語,而不再涉及其他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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