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市場上交易的商品,種類繁多,各種商品的性質與特征各異,故表現品質的辦法也各不相同。概括起來,國際貨物貿易中慣常用來表現商品質量的辦法,包含憑實貨表現和憑說明表現兩類,現...
國際市場上交易的商品,種類繁多,各種商品的性質與特征各異,故表現品質的辦法也各不相同。概括起來,國際貨物貿易中慣常用來表現商品質量的辦法,包含憑實貨表現和憑說明表現兩類,現差異介紹和說明如下。
(一)憑實貨表現成交商品的質量
憑實貨表現成交商品的質量,通常包含看貨成交和憑樣品成交兩種方法。
1.看貨成交
買賣雙方采用看貨成交時,通常是先由買方(或其代理人)在賣方所在地驗看貨物,達成交易后,只要賣方交付的是經買方驗看過的商品,買方就不得對賣方交貨品質提出異議。
在國際貨物貿易中,由于交易雙方相距遙遠,買方到賣方所在地驗看貨物有諸多不便,即使賣方有現貨在手,買方也有代理人代為驗看貨物,也無法逐件查驗,故采用看貨成交的情形較少。看貨成交的做法,多在寄售、拍賣和展賣業務中采取。
2.憑樣品成交
樣品通常是指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的或由生產、應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足以反應和代表整批商品質量的少量實物。凡以樣品表現成交商品質量并以此作為交貨根據的,稱為憑樣品買賣(SalebySample)。
在國際貨物貿易中,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樣品可分為下列幾種:
(1)賣方樣品(Sller'sSample)
由賣方提供的樣品稱為“賣方樣品”。凡憑賣方樣品作為交貨的品質根據者,稱為“憑賣方樣品買賣”。在此情形下,在買賣合同中應訂明:“品質以賣方樣品為準”(QualityasperSeller'sSample)。日后,賣方所交整批貨(Bulk)的品質,必需與其提供的樣品相同。
(2)買方樣品(Buyer'sSample)
買方為了使其訂購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時也提供樣品交由賣方依樣承制,如賣方贊成按買方提供的樣品成交,稱為“憑買方樣品買賣”。在這種場所,買賣合同中應訂明:“品質以買方樣品為準”(QualityasperBuyer'sSample)。日后,賣方所交整批貨的品質,必需與買方樣品相符。
(3)對等樣品(CounterSample)
在國際貨物貿易中,賣方如不愿采取憑買方樣品交易,賣方可依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復制出一個相似的樣品交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后的樣品,稱為“對等樣品”或“回樣”,也可稱之為“確認樣品”(ConfirmingSample)。當對等樣品被買方確認后,則日后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必需以對等樣品為準。
此外,買賣雙方為了促進彼此對對方商品的了解,往往采取互相寄送樣品的做法。這種以介紹商品為目標而寄出的樣品,一般應標明“僅供參考”(ForReferenceOnly)字樣,以免與準則樣品混雜。在寄送“參考樣品”的情形下,如買賣合同中未訂明交貨品質以該項樣品為準,而是商定了其他辦法來表現品質,這就不是憑樣品買賣,這種樣品對交易雙方均無束縛力。
(二)憑說明表現成交商品的質量
凡以文字、圖表、照片等方法來說明商品的質量時,均屬憑說明表現商品質量的領域。屬于這個領域的表現辦法,具體包含下列幾種:
1.憑規格買賣
商品規格(SpeificaionofGoods)是指一些足以反應成交商品質量的主要指標,如化學成分、含量、純度、性能、容量、長短、粗細等。買賣雙方洽談交易時,對于適于憑規格買賣(SalebySpeeification)的商品,應提供具體規格來說明商品的基本品質狀態,并在合同中訂明。憑規格買賣時,說明商品質量的指標因商品不同而異,即使是同一商品,因用處不同,對規格的要求也會有分別。
憑規格表現商品質量的辦法,具有簡單易行、明白具體,且可依據每批成交商品的具體品質狀態靈巧調整的特征,故這種辦法在國際貿易中被廣為運用。
2.憑等級買賣
商品的等級(GradeofGoods)是指同一類商品,按其規格上的分別,分為品質優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級。由于不同等級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規格,為便于實行合同和避免發生爭議,在品質條款列明等級的同時,更好一并規定每一等級的具體規格。當然,如交易雙方都熟習每個級別的具體規格,則也可只列明等級,而無須商定其具體規格。
商品的等級,通常是由制作商或出口商依據其長期生產和了解該商品的經驗,在掌握其品質規格的基本上制訂出來的。它有助于滿足各種不同的需要,也有利于依據不同需要來支配生產和加工整理。這種表現品質的辦法,在簡化手續、增進成交和體現按質論價等方面都有必定的作用。但是,應該提出,由個別廠商制訂的等級本身并無束縛力,故買賣雙方洽商交易時,可酌情予以調整或轉變,并在合同中訂明。
3.憑準則買賣
商品的準則是指將商品的規格和等級予以準則化。商品的準則,有的由 或有關 主管部門規定,也有的由同業公會、交易所或國際性的工商組織規定。在國際貨物貿易中,有些商品習慣于憑準則買賣,人們往往應用某種準則作為說明和評定商品質量的根據。例如,美國銷售小麥時,通常應用美國農業部制訂的小麥準則。
國際貨物貿易中所采取的各種準則,有些具有法律上的束縛力,凡品質不符合準則要求的商品,不許進口或出口。但也有些準則不具有法律上的束縛力,僅供交易雙方參考應用,買賣雙方洽商交易時,可另行約定對品質的具體要求。在我國實際業務中,凡我國已規定有準則的商品,為了便于支配生產和組織貨源,通常采取我國有關部門所規定的準則成交。但為了擴展出售,也可依據需要和可能,酌情采取國外規定的品質準則。尤其是國際上已被普遍采取的準則,一般可按該準則進行交易。由于各國制訂的準則經常進行修正和變動,加之,一種商品的準則可能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其品質準則也往往有分別。因此,在采取國外某個 的準則時,應載明所采取準則的年份和版本,以免引起爭議。例如,在憑藥典明確品質時,應明白規定以哪國的藥典為根據,并同時注明該藥典的出版年份。
在國際貨物貿易中,對于某些品質變更較大而難以規定統一準則的農副產品,往往采取“良好平均品質”(FairAverageQuality,FAQ)這一術語來表現其品質。所謂“良好平均品質”,是指必定時代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程度,一般是指中等貨而言。其具體解釋和明確方法如下:
(1)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采取這種解釋時,一般是由生產國在農產品收獲后,經過對產品進行普遍抽樣,從中制訂出該年度的“良好平均品質”的準則和樣品,并予以頒布,作為該年度“FAQ”的準則。
(2)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它一般是從各批出運的貨物中抽樣,然后綜合起來,取其中者作為良好平均品質的準則。它可由買賣雙方結合抽樣,或共同委托檢驗人員抽樣,送交指定的機構(可以是進口地的專業公會)檢驗明確。
在我國出口的農副產品中,也有用“FAQ”來說明品質的。但是,我們所說的“FAQ”一般是指大路貨,是和“精選貨”(Selected)相對而言的,而且在合同中除了標明大路貨之外,還訂有具體規格。例如:“木薯片2005年產,大路貨,水分更高16%。”在交貨時,則以合同規定的具體規格作為根據。
4.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
在國際貨物貿易中,有些機器、電器和儀表等技術密集型產品,因其構造繁瑣,對資料和設計的要求非常嚴厲,用以說明其性能的數據較多,很難用幾個簡單的指標來表明其品質的全貌,而且有些產品,即使其名稱相同,但由于所應用的資料、設計和制作技術的某些差異,也可能導致功能上的分別。因此,對這類商品的質量,通常是以說明書并附以圖樣、照片、設計、圖紙、分析表及各種數據來說明其具體性能和構造特征。按此方法進行交易,稱為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SalebyDeseriptionsandIlustrations)。
有不少廠商為了傾銷目標,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顧客分送整本的商品目錄或單張的產品介紹,用圖片和文字介紹其定型產品的外形、結構、性能、用處、包裝,有時還附有價錢,供顧客選購。凡按這種商品目錄訂貨的交易,又稱憑商品目錄買賣。目前,有關定型的機電產品買賣,有不少是采取這種方法進行的。如果買主對商品目錄所提供的產品的性能或其規格方面有另外的要求,也可以在上述基本上輔以詳細說明,經賣方確認后達成交易。
應該指出,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時,賣方所交的貨物,必需符合說明書所規定的各項指標。但是,由于這類產品的技術要求對比高,品質與說明書和圖樣相符合的產品,有時在應用時并不必定能到達設計的要求,所以在合同中,除列入說明書的具體內容外,一般需要訂立賣方品質保證條款和技術服務條款。例如,合同規定:“賣方須在必定期限內保證其商品的質量符合說明書所規定的指標,如在保證期內發覺品質低于規定,或部件的工藝質量不良,或因資料內部隱患而發生缺點,買方有權提出索賠,賣方有責任清除缺點或改換有缺點的商品或資料,并承擔由此引起的各項費用”。
5.憑商標或品牌買賣
商標(TradeMark)是指生產者或商號用來說明其所生產或銷售的商品的標記,它可由一個或幾個具有特色的單詞、字母、數字、圖形或圖片等組成。品牌(BrandName)是指工商企業給其制作或出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稱,以便與其他企業的同類產品差別開來,一個品牌可用于一種產品,也可用于一個企業的所有產品。前者是指每一個產品應用一個品牌,以代表其具有不同的品質,如美國通用汽車公司出產的汽車,各有其不同的品牌;后者是指一個廠商所出產的各種商品,都應用同一品牌,以表現都到達該廠商規定的準則品質,如美國通用電氣公司即以通用(GE)命名其所有的商品。
當前,國際市場上行銷的許許多多商品,尤其是日用消費品、加工食品、耐用消費品,等等,都標有必定的商標或品牌。各種不同商標的商品都具有不同的特色。一些在國際上久負盛譽的名牌產品,因其品質優秀、穩固,具有必定的特色,且能顯示消費者的社會位置,故其售價遠遠高出其他同類產品。這種現象在消費程度較高、對品質要求嚴厲的所謂“精細市場”(SophisticatedMarket)表示得更為突出。有些名牌產品的制作者為了維護其商標的信用,對其產品都規定了嚴厲的品質控制,以保證其產品質量到達必定的準則。因此,商品或品牌本身實際上是一種品質象征。人們在交易中就可以只憑商標或品牌進行買賣,無須對品質提出詳細要求。但是,如果一種品牌的商品同時有許多種不同型號或規格,為了明白起見,就必需在規定品牌的同時,還應訂明其型號或規格。
憑商標或品牌的買賣,一般只實用于一些品質穩固的工業制成品或經過科學加工的初級產品。在進行這類交易時,必需把好質量關,保證產品的傳統特色,把維護名牌產品的信用放在首要位置。
此外,應該說明,如我國企業接收國外客戶訂貨,并商定刷印外商提供的品牌時,則應注意該項品牌是否合法,以免出口商品運往國外時觸犯進口 的商標法而引起糾紛。
6.憑產地名稱買賣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些產品,因產區的自然條件、傳統加工工藝等因素的影響,在品質方面具有其他產區的產品所不具有的奇特作風和特色,對于這類產品,一般可用產地名稱(NameofOrigin)來表現其品質,如“四川榨菜”等。
上述各種表現品質的辦法,一般是單獨應用,但有時也可酌情將其混雜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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