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貿易市場的逐步開放,對外貿易中合同欺騙的現象越來越多。一些不法分子以口頭協定,或者非法合法的形式從事著非法活動,謀取額外利益。以合同為訛詐手段,誘使他人受騙上當,已經成...
隨著貿易市場的逐步開放,對外貿易中合同欺騙的現象越來越多。一些不法分子以口頭協定,或者非法合法的形式從事著非法活動,謀取額外利益。以合同為訛詐手段,誘使他人受騙上當,已經成為買方(賣方)在貿易活動中更關鍵的方法之一。必需小心起來,在交易前先依法訂立買賣合同。
一、合同訛詐
廣義的合同訛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占領為目標,用虛構事實或隱瞞本相的誘騙辦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動。
合同訛詐的行動表示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假造虛偽情形,或曲解、掩蓋真實情形,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現。司法解釋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訴對方虛偽情形,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形,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現”。
合同訛詐行動具有二重性:
(1)一方面行動人的行動表面上是合法的,行動人通過訂立、成立、實行合同行動使自己的行動合法化。
(2)另一方面行動人的行動實質是非法的,行動人的行動損壞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現,使相對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現。
合同訛詐行動的二重性使合同訛詐行動造詣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個抵觸體,從而使其成為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一種典范的違法行動。
二、合同訛詐和合同糾紛的差別
合同訛詐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依據其性質不同,合同訛詐包含兩種,即民事訛詐和刑事意義上的訛詐。認識上,人們對合同訛詐行動易發生混雜,如合同訛詐與合同欺騙犯法相等同。
合同民事訛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訴對方虛偽情形,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形,誘使或誤導對方基于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現,以簽署合同到達訛詐的目標。
合同訛詐不同于合同糾紛,兩者的差別主要是看行動人有沒有騙取他人財物、非法占領財產的目標,客觀上是否采用了誘騙手段,有沒有實行合同的才能不是唯一的準則。
差別一:行動人明知自己沒有實行合同的實際才能或基本沒有實行合同的意愿,簽署合同只是為了到達占領對方財物的目標,這就是合同訛詐行動;如果具有實行合同的誠意,只是在實行合同的流程中,由于客觀原因或主觀過高估量了自己的實行才能,雖經過盡力仍不見成效的,則按合同糾紛處置。
差別二:合同簽署時和合同簽署后行動人具有實行才能,但卻虛構事實或制作借口,故意不實行合同,以到達占領對方財物的目標,構成合同訛詐;如果當事人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工作失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按合同糾紛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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