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貨物貿易中,有的合同除規定具體價錢外,還規定有各種不同的價錢調整條款。例如:“如賣方對其他客戶的成交價高于或低于合同價錢5%,對本合同未執行的數目,雙方協商調整價錢?!边@...
在國際貨物貿易中,有的合同除規定具體價錢外,還規定有各種不同的價錢調整條款。例如:“如賣方對其他客戶的成交價高于或低于合同價錢5%,對本合同未執行的數目,雙方協商調整價錢?!边@種做法的目標是,把價錢變動的風險限定在必定規模之內,以進一步客戶經營的信念。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際上,隨著某些 通貨膨脹的加劇,有些商品合同,特殊是加工周期較長的機器裝備合同,都廣泛采取所謂“價錢調整條款”[PriceAdjustment(Revision)Clause],要求在簽約時只規定初步價錢(InitialPrice),同時規定,如原料價錢、工資產生變更,賣方保存調整價錢的權力。
在價錢調整條款中,通常應用下列公式來調整價錢;
P=P0*[A+B*(M/M0)+C*(W/W0)]
式中:
P——商品交貨時的更后價錢;
P0——簽合同時商定的初步價錢;
M——盤算更后價錢時引用的有關原料的平均價錢或指數;
M0——簽合同時引用的有關原料的價錢或指數;
W——盤算更后價錢時引用的有關工資的平均數或指數;
W0——簽合同時引用的工資平均數或指數;
A——經營管理費用和利潤在價錢中所占的比重;
B——原料在價錢中所占的比重;
C——工資在價錢中所占的比重。
A、B、C所差異代表的比例,在簽合同時明確后固定不變。
如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按上述價錢調整公式盤算出來的更后價錢與商定的初步價錢相比,其差額不超過商定的規模(如百分之若干),則初步價錢可不予調整,合同原定的價錢對雙方當事人仍有束縛力,雙方必需嚴厲執行。
上述價錢調整條款的基本內容,是按原料價錢和工資的變動來盤算合同的更后價錢。在通貨膨脹的情形下,它本質上是出口廠商轉嫁國內通貨膨脹、確保利潤的一種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做法已被結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納入它所制訂的一些“準則合同”之中,而且其使用規模已從本來的機械裝備交易擴大到一些初級產品交易,因而具有必定的廣泛性。
由于這類條款是以工資和原料價錢的變動作為調整價錢的根據,因此,在應用這類條款時必需注意工資指數和原料價錢指數的選擇,并在合同價錢條款中具體寫明。
此外,在國際貨物貿易中,人們有時也使用物價指數作為調整價錢的根據,如合同期間的物價指數產生的變動超越必定的規模,價錢即作相應調整。
總之,在應用價錢調整條款時,合同價錢的調整是有條件的。用來調整價錢的各個因素在合同期間產生的變更,如商定這種變更必需超過必定的規模才予調整,則未超過限度的即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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