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票的含義與主要內容 我國《票據法》第82條規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明確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的基本...
(一)支票的含義與主要內容
我國《票據法》第82條規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明確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和匯票一樣,共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就是支票的簽發人,他在銀行已經開設存款賬戶并且訂有支票協定。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付款人可以在支票上注明,也可以不寫明。
出票人在簽發支票后,應負票據上的義務和法律上的義務。前者是指出票人對收款人擔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簽發支票時,應在付款銀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額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銀行提醒支票要求付款時,就會遭到拒付。這種支票叫做空頭支票。開出空頭支票的出票人要負法律上的義務。
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必需依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義務。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該在當時足額付款。又規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為空頭支票。法律制止簽發空頭支票。
我國《票據法》第85條規定,支票必需記錄下列事項:
(1)表明“支票”字樣;
(2)無條件的支付委托;
(3)明確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字。
支票上未記錄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支票樣式,見表8-3:
(二)支票的種類
支票的種類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記名支票
記名支票(CheckPayabletoOrder)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欄,寫明收款人的姓名,如“支付某人或指定人”(Paysb.orOrder);取款時須有收款人簽章,方可支取。
2.不記名支票
不記名支票(CheckPayabletoBearer),又稱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記錄收款人姓名,只寫“付來人”(PayBearer)。取款時持票人無須在支票背面簽章,即可支取。
3.劃線支票
劃線支票(CrossedCheck)是在支票正面劃兩道平行線的支票。劃線支票不同于一般支票。一般支票可委托銀行收款入賬,也可由持票人自行提取現款。而劃線支票只能委托銀行代收票款入賬。劃線支票制度更早來源于英國,后來歐美各國亦相繼采取。劃線支票的作用主要是為了減少支票遺失、被竊的風險,如被他人冒領,還有可能通過銀行代收的線索追回票款。
4.保付支票
保付支票(CertifiedCheck)是指由付款銀行在支票上加蓋“保付”戳記并簽字的支票。支票一經保付,付款銀行就負有 付款的責任。保付支票具有更好的信用,可靠性加強,身價也隨之進一步,更有利于流通。
(三)支票的票據行動
在支票的票據行動中,對于出票、背書、付款行動和追索權的行使,實用票據法中對于匯票的相應行動和權力行使的規定;但對支票的特別規定除外。例如,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該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醒付款;異地應用的支票,其提醒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醒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該對持票人承擔票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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