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種辦法又包含產地(工廠)檢驗和裝運港(地)檢驗兩種。 (一)產地(工廠)檢驗 產地(工廠)檢驗是指貨物在產地出運或工廠出廠前,由產地或工廠的檢驗部門或買方的驗收人員進行檢驗和驗收,并由買...
此種辦法又包含產地(工廠)檢驗和裝運港(地)檢驗兩種。
(一)產地(工廠)檢驗
產地(工廠)檢驗是指貨物在產地出運或工廠出廠前,由產地或工廠的檢驗部門或買方的驗收人員進行檢驗和驗收,并由買賣合同中規定的檢驗機構出具檢驗證書,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重量(數目)等項檢驗內容的更后根據。賣方只承擔貨物分開產地或工廠前的義務,對于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一切變更,賣方概不負責。
(二)裝運港(地)檢驗
裝運港(地)檢驗又稱“離岸品質、離岸重量”(ShippingQualityandWeight),是指貨物在裝運港或裝運地交貨前,由買賣合同中規定的檢驗機構對貨物的品質、重量(數目)等項檢驗內容進行檢驗,并以該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更后根據。賣方對交貨后貨物所產生的變更不承擔義務。
采取上述兩種規定辦法時,即使買方在貨物達到目標港或目標地后,自行委托檢驗機構對貨物進行復驗,也無權對商品的品質和重量等項檢驗內容向賣方提出異議,除非買方能證明,他所收到的與合同規定不符的貨物是由于賣方的違約或貨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因此,這兩種規定方法,從基本上否認了買方的復驗權,對買方極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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