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條款的內容,主要包含交易雙方協商明確的違約金數額,并寫明履約流程中若涌現當事人違約情形,則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商定的違約金數額。有時,甚至因違約發生的損失賠償額的盤算辦...
違約金條款的內容,主要包含交易雙方協商明確的違約金數額,并寫明履約流程中若涌現當事人違約情形,則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商定的違約金數額。有時,甚至因違約發生的損失賠償額的盤算辦法,在簽約時即已由雙方當事人商定。
交易雙方商定違約金條款時,需要注意下列事項。
1.違約金數額的明確應該合理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章第4條第13款規定:“如合同規定不實行方當事人應支付受傷害方當事人一筆商定的金額,則受傷害方當事人有權獲得該筆金額,不管其實際損失如何。但是,如商定金額大大超過因不實行以及其他情形造成的傷害,則可將該商定金額減少至一個合理的數量,而不思考任何與此相反的商定。”由此可見,交易雙方應依據公正合理的原則,實事求是地商定一個合理的違約金數額,防止估量過高或過低情形產生。因為,估量過高,無異于加重對違約方的處分;估量過低,則不僅對當事人不能有效地起到束縛作用,甚至可能涌現對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也難以填補,這與違約金一般以補償性為原則的做法不符。
2.違約金條款應明白具體
為便于執行有關違約金的商定,其條款內容不能曖昧或籠統,以免引起爭議。在國際貨物貿易中,有些公司在商定違約金條款方面,積聚了實踐經驗。例如,一份買賣食糧的CIF合同中規定:“裝運期為4月份,如賣方遲延裝運,每遲延10天,應向買方支付相當于合同總金額1%的違約金,遲延時間不足10天者,按10天計。違約金累計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如賣方逾期2個月仍未裝運,則買方有權終止合同。”上述規定是可取的,其內容不僅明白具體、易于執行,而且還體現了合同的嚴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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