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原產地規則 原產地規則,指一國依據 法令或國際協議明確的原則制訂并實行的,以明確生產或制作貨物的 或地域的具體規定。為了實行關稅的優惠或差異待遇、數目限制或與貿易有關的其...
原產地規則,指一國依據 法令或國際協議明確的原則制訂并實行的,以明確生產或制作貨物的 或地域的具體規定。為了實行關稅的優惠或差異待遇、數目限制或與貿易有關的其他辦法,海關必需依據原產地規則的準則來明確進口貨物的原產國,給以相應的海關待遇。
原產地被形象地稱為商品的“經濟國籍”,原產地規則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關鍵作用。原產地規則的發生來源于國際貿易范疇對國別貿易統計的需要。然而隨同著國際貿易中關稅壁壘與非關稅壁壘的發生與發展,原產地規則的使用規模也隨之擴大,涉及關稅計征、更惠國待遇、貿易統計、國別配額、反推銷、手工制品、紡織品、 采購甚至瀕危動植物的保護等諸多領域。
因此,許多 都差異制定了復雜、刻薄的原產地規則。原產地判定準則往往帶來深厚的保護主義顏色。原產地規則已不僅僅是單純的海關的技術性(統計)問題,實際已發展成為西方各國實行其貿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在必定水平上已演化成非關稅壁壘的辦法之一。因原產地規則而引起的貿易摩擦與糾紛時有產生。
原產地規則的發生來源于國際貿易范疇對國別貿易統計的需要。為了樹立一個公平、透明、簡化、一致的原產地規則,關貿總協議(GATT)與海關合作理事會(CustomsCO-operationCouncil)曾作過長期不懈的盡力。
早在1947年,關貿總協議中的第九條就對“原產地標志”問題作了規定,以便產品的進口國別統計和跨國營銷。海關合作理事會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訂了《1973年簡化和調和海關手續的國際公約》(俗稱《京都公約》),其中心內容是海關手續問題,也包含了原產地規則。
然而,參加公約的 只有40多個,且公約沒有樹立起統一的原產地規則,只規定了供成員國自由選擇或參照的準則條款和建議條款,各成員國仍差異制定本國的原產地規則。直到1986年開端的GATT“烏拉圭回合”的多邊貿易會談中,非關稅辦法會談組才將原產地規則問題列入關鍵議題。
經各有關方面的共同盡力,終于在烏拉圭回合停止的1993年度,通過了《原產地規則協定》(AgreementonRulesofOrigin)。該協定是GATT多邊貿易體制內第一個關于原產地規則的國際協定。對簡化、調和、統一國際間的原產地規則起到積極的推進作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WTO)在其貨物貿易理事會(TheCouncilforTradeinGoods)中專門下設了原產地規則委員會,旨在增強原產地規則的國際調和和趨同。
原產地證書是國際貿易中用來證明貨物產地來自的證明文書,它是貨物的來自地“護照”和“國籍”憑證。由于它往往被進口國用來實施差異關稅待遇和實行國別貿易政策管理的關鍵根據,因此,它就具有了特定的法律效率和經濟效用。
常見原產地證書主要有:
(1)一般原產地證書:出口國依據必定的原產地規則簽發的證明貨物原產地的證明文書;
(2)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受惠國依據給惠國計劃中的原產地規則簽發的證明貨物原產地為受惠國的,可享受關稅優惠待遇的證明文件;
(3)紡織品配額原產地證書:紡織品設置數目限制的 為進行配額管理而要求出口國出具的產地證書;
(4)區域性經濟集團成員國之間的產地證書:區域規模內(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等)的 為享受互惠減免關稅而出具的產地證明書;
(5)手工制品原產地證書:證明貨物的加工和制作是全人工的而非機械生產的一種加工證書;
(6)瀕危動植物原產地證書:證明加工成的貨物的動物或植物來自飼養的而非野生的瀕危動植物(或在數目限制以內)的證明書。
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和國際分工的深刻,同一貨物可能在不同的 或地域進行了數道生產和加工才更終成形,因此對于國際貿易中的貨物,特殊是非完整獲得產品,必需依照必定的準則來明確其原產地。
原產品依照原產地準則的規定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完整獲得產品、即完整應用原產國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國內生產、制作的產品;另一類是非完整獲得產品,即不完整應用原產國的原料,或為在其國內完成全體生產和制作流程。
依據各國的原產地規則和國際通例,原產國(地)是指某一特定貨物的完整生產國(地);當一個以上的 (地域)參與了某一貨物的生產時,那個對產品進行了更后的本質性加工的 (地域)即為原產國(地)。
(1)按貨物的流向分為:進口原產地規則和出口原產地規則。也有些 把進出口原產地規則合二為一。香港作為自由貿易區,沒有制定進口原產地規則。但為了取得進口國的國別配額,僅制定了出口原產地規則。
(2)按實用區域分為:單一 原產地規則和區域性的原產地規則。大部分為單一 的原產地規則,而在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各成員國之間采取統一的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3)按實用領域分為: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和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為了使出口貨物獲得進口國的優惠待遇(如普惠制)或區域性經濟集團的成員國之間的獲得互惠性的優惠待遇而制定的原產地規則,稱之為“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普惠制(GSP)是世界上眾多的發展中 經過長期辛苦的會談奮斗才獲得的廣泛的、無輕視的、單向的關稅優惠待遇,各給惠國(發達 )都差異制定了普惠制實行計劃,而普惠制原產地規則則是各實行計劃的核心內容。這些規則嚴厲而復雜,實際已成為發達 在普惠制突破其關稅壁壘后設置的又一道“柵欄”。
(4)按貨物的組成成分分為:完整原產地規則和部分原產地規則。“完整原產”(Whollyobtained)產品一般是指在一國生長、開采、收獲或利用該國自然出產的原料在該國加工制成的產品。即使含有渺小的進口原料(如家具的土光蠟)也將視為部分原產產品。
對在公海捕撈而得的水產,有的 的原產地規則而甚至對捕漁船的船籍和登記國還有限制。由此可見,“完整原產”的界定是十分嚴苛的。對于含有進口成分的產品,則制定了部分原產地規則。進口的成份(原資料、部件等)必需經過“本質性轉變”(Substantialtransformation)。
原產地規則的主要內容包含原產地準則、直接運輸原則和證明文件等。其中更關鍵的是原產地準則。原產地準則多由各國自行規定,很不統一,海關合作理事會具體規定了原產地準則,供簽署“京都公約”的各國采取。其準則是:
即產品完整是受惠國生產和制作,不合有進口的和產地不明的原資料和部件。
完整在一國生產的產品包含:
在該國國土、領水或其海底開采的礦產品;
在該國生長、收獲的植物產品、動物產品及其制品;在其國內漁獵所獲的產品;
該國船舶在公海上捕獲的海產品和用這些捕獲物在該國海上加工、船上加工制作的產品;
國內收集的生產和加工后的剩料和廢料及廢舊物品;
完整用以上物品在該國內生產的商品。
是實用于明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 參與生產的產品的原產國的準則。
其基本含義是:貨物必需在出口國經過更后一道的本質性加工生產,使貨物得到其特有的性質,該出口國才以為是該貨物的原產國。本質性轉變準則在實踐中可以使用以下辦法:
(1)轉變稅則及例外情形的方法。常用的實行辦法是制定一條總規定,依照這一規定,在稅則商品分類目錄中,經過出口國加工或制作的產品應歸入的稅則號必需不同于所應用的進口原資料或部件的稅號。
這一總規定,常附有例外情形,按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日本的做法,它們用清單A和清單B差異列出不能單純轉變稅則號來明確原產國的商品。清單A是指經過出口國制作加工的貨物,其稅號雖然轉變了,還不能算本質性轉變,而必需同時符合表列的指定加工條件,能力明確該出口國為原產國。清單B規定某些商品經過出口國加工或制作后,其所應歸的稅則號雖然沒有轉變,但已符合了清單B指定的加工條件,該出口國可被訂為是該貨物的原產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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