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國 準則,MSDS化學品“成分/組成信息”應注明化學品是物資還是混雜物。物資應給出其化學名稱或商品名稱和通用名稱。混雜物應給出有害成分及其濃度或濃度規模。無論是物資還是混雜物...
依照中國 準則,MSDS化學品“成分/組成信息”應注明化學品是物資還是混雜物。物資應給出其化學名稱或商品名稱和通用名稱。混雜物應給出有害成分及其濃度或濃度規模。無論是物資還是混雜物,如果含有有害成分,都應給出其化學文摘登記號(CAS數字)。對必需注明的有害成分含量沒有明白規定。
1、危險化學品需要出口到其他 時,必需遵照有關 的規定。
依據美國職業安全和健康管理局公布的危險信息傳遞準則,如果混雜物產品中的某一成分被確以為健康傷害,且其產品濃度在1%以上(致癌物在0.1%以上),必需注明OSHA允許的接觸限值或ACGIH閾值等有害信息。
2、混雜物的情形一般可分為兩種。
1)化學物資A與化學物資B反響生成新化學物資C,但反響后仍有少量未反響的化學物資A殘留在反響產物C中,因此新物資D是物資C和物資A的混雜物。在這種情形下,編制MSDS是的,應以新物資C為基本編寫MSDS。依據國外通例(如美國),如果殘留物A是健康傷害的一部分,產品濃度在1%以上(致癌物在0.1%以上),則必需注明其相關健康傷害、毒理數據和OSHA允許的接觸限值或ACGIH閾值等信息。
2)如果A物資,B物資,C物資混雜時無化學反響,形成混雜物D,因此,可以假設混雜物D具有相同的性質和每個單獨組分的風險。在混雜物編制中。MSDS在此流程中,如果不能 混雜物的物理、化學性質、健康和毒理數據,應差異提供混雜物中個體成分的健康傷害、毒性和物理化學性質。
3、MSDS/SDS編制。
編制各種版本MSDS/SDS,包含GB/T16483-2008版本MSDS(中國),REACH/CLP版本SDS(歐盟),OSHAHazCom2012版本SDS(美國),ANSI版MSDS(美國),WHMIS版MSDS(加拿大)NBR14725-4:2012版本MSDS(巴西),CLANo.096014570版本MSDS(臺灣省),MOELNo.2012-14(韓國)GHS版本MSDS等。
編制不同的語言MSDS:漢語、英語、日語、韓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意大利語、葡萄牙語、荷蘭語、泰語、馬來語等。
所以跨境電商在化學品進出口的時候必定要標明MSDS化學品是物資還是混雜物,如果有有害成分應當給出CAS數字及成分含量。不知道怎么區分的可以參考上面的內容,進出口產品做好標注能力在進出口清關時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二維碼加載中...
使用微信掃一掃登錄
使用賬號密碼登錄
平臺顧問
微信掃一掃
馬上聯系在線顧問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機入駐更便捷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