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賣家應當都知道,在進行貿易溝通時通常會簽署貿易合同,是進出口雙方依法就各自的貿易權力責任達成的具有法律束縛力的協定。那么國際貿易合同注意事項有那些呢? 1、包裝條款不能太...
外貿賣家應當都知道,在進行貿易溝通時通常會簽署貿易合同,是進出口雙方依法就各自的貿易權力責任達成的具有法律束縛力的協定。那么國際貿易合同注意事項有那些呢?
1、包裝條款不能太籠統。
在一些合同中,包裝條款只注明準則出口包裝(standardexportpacking),這是一個更廣泛的概念。國際上沒有統一的準則來界定包裝是否符合準則出口包裝的要求。因此,一些外國出口商在這方面大驚小怪,偷工減料,以下降包裝成本。訂立合同的包裝條款,處置必要的包裝資料、包裝方法.明白規定包裝成本和運輸標記,有效束縛發貨人,避免貨物破壞。
2、鄭重采取憑樣成交。
憑樣品買賣(salesbysample)指交易雙方商定以樣品為更終交貨根據。樣品出售一般采取準則樣品來表現貨物的質量,而整批貨物很難到達100%的一致性。因此,這種辦法實用于一些不易精確描寫貨物資量的情形,如皮革制品。對于組成部分.檢驗準則中可以明白表現的商品,如化工產品,就不合適。合同中更好對貨物規格、種類、成分和檢驗準則統一規范,避免貿易糾紛。
3、商檢條款要嚴厲。
依據《商檢法》第六條的規定,法定檢驗規模以外的商品,商檢機構可以依照對外貿易合同商定的檢驗準則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可以作為支付和接收貨物的關鍵根據。在對外貿易中,商品檢驗的時間是在簽署合同時遺漏的,或者在商品檢驗條款中、地點、人員、準則和索賠期規定不明白,給外方利用了破綻,造成經濟損失。
外貿交易設計到錢財和責任,所以必定要簽署合同,外貿賣家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必定要盡量做到全面有效的規定。希望以上的外貿合同注意事項能夠給大家帶來一些思路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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