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聯酋銀行開戶申請手冊
阿聯酋中央銀行的作用
阿拉伯結合酋長國銀行業監管框架載于 1980 年第(10)號聯邦法律。依據該法,中央銀行成立,負責管理或愿望在該國經營的銀行和貨幣系統。
中央銀行有權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發放允許證和條例,這些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分為:
·商業銀行·投資銀行·金融投資公司
阿聯酋商業銀行
阿聯酋銀行分為兩大類:依照 1980 年第(10)號法律規定獲得允許的公共持股公司的本地注冊銀行,以及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獲得中央銀行履行允許證的外國銀行分行。歷史上,在中央銀行成立并開端運作之前,國度銀行(擁有多數國度股權)和外國銀行在前貨幣發行局成立之前就已經存在。在這樣的歷史情形下,國內外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數目顯著增長,當地市場容量顯著不合理,導致當時的貨幣當局不許可向新銀行發放允許證,將外國銀行分行減少到最多八個分行。
在阿聯酋授予銀行牌照的重要條件
?該公司的法律位置必需是 1984 年聯邦第 8 號關于商業公司規定的情勢之一。 但是,如果公司采用有限義務公司(LLC)的情勢,則繳足股本不得少于 5000 萬迪拉姆。
?公司必需供給有利于中央銀行的“保證函”,金額相當于其所請求的全體已繳股本。
?申請人必需證明其不少于 12 名的重要開創股東具有財務才能,以前從未以個人或公司的方法實行其財務許諾。
?公司董事會成員人數不得少于 5 人,所有這些人員以前沒有實行其財務許諾。董事會成員應當懂得財務/銀行業務,比例至少要到達 60%。
?公司必需獲得中央銀行對其擬議的組織構造的同意,該構造應恰當和平衡,顯示重要的部門、報告、權利和義務
?金融公司的開創成員必需符合中央銀行以為恰當的個人操守和專業資歷方面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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