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注冊中的轉換程序官方審查
歐盟商標注冊中的轉換程序官方審查
1、時限
通常申請轉換期三個月。時光框架的起算取決于轉換的原因。期限不能延伸。如果歐盟商標被以為是撤回,則可在主管局相應確認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轉換申請。
對于所有其他情形,轉換要求的三個月期間都主動起算:
如果歐盟商標被撤銷,則從商標局收到其撤銷之日起算;
如果歐盟商標被廢棄,則從注冊簿上登記日期(即其生效日期)開端盤算;
如果歐盟商標或馬德里指定歐盟商標沒有續展,則從提交續展日期截止日期(即6個月寬展期停止之日)起算;
如果歐盟商標被駁回或馬德里指定歐盟商標,則從最終裁決之日起算;
如果歐盟商標或馬德里指定的歐盟商標被宣布無效或撤銷,則從歐盟商標局的最后裁決日期或歐盟商標法庭的最后裁決日期開端。
舉例來說,如果歐盟商標局以絕對理由在2011年11月11日宣布了駁回歐盟商標的裁決通知,則其最終裁決期限為2012年1月11日。三個月的轉換申請截止到2012年4月11日。
2、理由
金融管理局將審查:
有沒有前面提到的轉換原因;
有沒有前面提到的不能轉換的原因;
在選擇退回轉換時(選擇退回轉換是指依據馬德里協議或議定書馬德里指定的歐盟商標轉換為指定另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的國際申請的情形),須要審查在國際申請日是否可以指定有關成員國;
在部分轉換中,須要檢討商標失效時,被轉換的產品或服務是否包括在原歐盟商標或馬德里指定歐盟商標的產品和服務中;
關于部分轉換,如果歐盟商標或馬德里指定歐盟商標部分是有效的,則須要檢討轉換的產品和服務是否與原商標仍然有效的部分相吻合。
3、部分轉換
如果只對某些商品和服務要求進行轉換,或者對不同成員國的不同商品和服務進行轉換(“部分轉換”),商標局將審查要求轉換的商品和服務是否包含在轉換理由實用的商品和服務中。
對于被部分駁回或登記部分無效或撤銷的申請,可以只對被謝絕或注冊無效或撤銷的商品或服務提出轉換,對商品或服務有效的部分不能提出轉換要求。
若申請受到限制,或登記被部分廢棄,只有商品或服務的要求可以轉換,而對于申請或登記仍然有效的商品或服務的要求,只有限制/部分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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