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4月1日起,貨物港務費收費標準降低15%
3月18日,中國交通運輸部及國度發展改造委宣布關于《港口收費計費方法》的通知。
為進一步下降物流成本和國務院關于優化口岸營商環境的工作安排,進一步清算規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切實加強企業減負獲得感,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度發展改造委對《港口收費計費方法》(下文簡稱“通知”)進行了修訂。具體內容如下:
一、下降部分政府定價收費尺度。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引航(移泊)費、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的收費尺度分離下降15%、20%、10%和5%。
二、合并收費項目。依照“減項、并項”的原則,將堆存保管費、庫場應用費合并名稱為庫場應用費;將供水(物料)服務費、供油(氣)服務費、供電服務費合并名稱為船舶供給服務費;將垃圾吸收處置服務費、污油水吸收處置服務費合并名稱為船舶污染物吸收處置服務費。
此外,該《通知》還明白規范了收費行動,相干單位須依照政府定價收費,不得加價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腕變相進步收費尺度、強迫收費;不得超規模、超尺度收費。
該《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履行,有效期為5年。同時,原交通部《關于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事宜的通知》和《交通運輸部國度發展改造委關于印發<港口收費計費方法>的通知》均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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