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冊美國商標的六大注意事項
申請注冊美國商標的六大注意事項
(一)商標申請基礎。
美國是采用"使用在先"主義。即商標權的獲得以商標的實際商業使用為基礎,商標注冊證作為權利證明的一種初步證據。因此申請人應既保證商標的實際商業使用以取得商標權,又應及時注冊以鞏固權利。美國商標的申請基礎大致分為以下三種:
1、"實際使用":該方式主要適用于申請商標已在美國使用的情況,提交申請時需同時提交使用證明。為節省手續和成本,目前較多國內申請人采用此方式,但對實際并未使用的申請人來說,需要承擔誠信風險。
2、"意向使用":該方式主要適用于申請商標打算在美國使用的情況,相關的使用證明可在初步授權后6個月內提交,每次可延長6個月,最多不得超過3年,并需繳納額外費用。
3、"國內基礎":該方式主要適用于申請商標在中國已注冊或已申請的情況,申請人可以就該國內注冊或申請為基礎向美國遞交一份商標申請,但該申請須與國內基礎相一致。
(二)區分"主簿"和"副簿"。
這與英國及一些英聯邦國家的商標注冊簿分為a、b兩部分很相似。一些缺乏顯著性且缺乏第二含義,但尚能區分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可被注冊到"副簿"中,"副簿"中的商標通過連續五年(大量使用的可酌情考慮該期限)的使用證明其具有顯著性的,有可能可從"副簿"升到"主簿"中去。這樣的規定使得一些已投入商業使用的商標不必因缺乏顯著性而放棄商標注冊,損失積累已久的商譽,對申請人來說,也算是一種救濟。此外,對于一些因缺乏顯著性而被駁回的商標,也可以通過申請轉化為"副簿"注冊而維持其注冊性,待其通過連續五年以上的使用獲取顯著性后再申請轉為"主簿"注冊。
(三)聯邦、州兩級注冊。
在美國,商標使用者可以選擇在聯邦注冊商標,或者在業務發生的州進行注冊,除聯邦商標法外,美國各州都有商標立法權,有商標的"州級注冊權",并設有州級注冊機關。但各州商標局均無權接受外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即使外國人在美國從事貿易活動的范圍僅以一個州為限,要想獲得商標注冊也只能向聯邦專利商標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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