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美國商標申請基礎之意向使用
我們在《美國商標注冊申請基本全解析》一文中談到了美國商標注冊的三種申請基本,實際應用、意向應用、國內注冊基本。
與我國不同,美國商標注冊實施“應用在先”原則,在美國商標的所有權通常取決于商標在美國的應用。一般來講,即使先應用者從未在美國注冊其商標或后應用者先注冊了雷同或近似的商標,先實際應用某商標的人有優于在后應用商標的人的權力。
從這個方面來看,實際應用和以國際注冊基本這兩種美國商標申請基本都比擬好懂得了,因為商標實際已經投入應用了。那么意向應用這一點又要如何懂得呢?
意圖應用是指雖然商標在提交申請時尚未在美國應用,但是申請人真摯地(Bona Fide)籌劃即將在美國應用該商標。這種情形下,也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美國商標注冊申請,這種商標申請被稱為意向應用申請。
若商標目前尚未在美國應用,但盤算今后在美國應用,則申請人可以以意向應用或準備應用(Intend to use )的方法提出申請。在商標申請同意之后,申請人須在六個月內提交應用證明。如果在上述六個月期限屆滿時,申請人仍不能供給上述資料,則可以向PTO要求延伸(Reguest for an extension)。延伸期限的要求需在上述六個月的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該商標申請案作為主動廢棄(Abandon)處置。上述期限延伸要求可以先后提出5次,每一次的延伸期限為六個月,同時需向商標局交納延期費用。
從以上可以看出,申請人在商標申請同意通知書(Notice Of Allowance)后,最遲不應超過第36 個月的期限提交所述的應用解釋。這種類型有必定的風險,如果你在此期間并沒在美國實際應用,則可能要多花錢,甚至被以主動廢棄處置為由而謝絕注冊,但若申請后,確在美國應用,則選用此類是很好的。
但是須要注意的是,依據美國商標法第一條(d)第1款的規定,以意圖應用為基本提交的商標申請,待該商標通過審查后,自下發核準通知書(Notice of Acceptance)之日起三年內,必需提交商標在美國應用的聲明。否則,該商標申請將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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