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避免雙重征稅協議將調整
2.內地安家退休港人須繳納
3.妻兒在港,內地屬“無住所”
4.非永居是內地稅務居民嗎?
5.港漂不用在內地繳稅?
6.長期住在內地,需要繳稅嗎?
7.安排開始執行了嗎?
1.避免雙重征稅協議將調整 目前,不用就境外所得納稅的港人仍然要備案,只記錄收入所得,但具體措施還沒有出臺。但已知香港和中央正在商討如何對避免雙重征稅協議作出調整,以免出現雙重征稅。
2.內地安家退休港人須繳納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稅務學會前會長龔永德形容,五年豁免期算是一個比較大的“保護傘”,不少港人經常往返兩地,他們家在香港,但僱主在內地,自己在內地工作,他們可以得益于這個“保護傘”,不過有一部分人則未能夠受惠。? 例如:有些港人已在內地安家,配偶、子女都在內地,亦有不少長者選擇遷居內地安老,根據個人所得稅法,這些港人算是在內地“有住所”,需要就境外所得包括股息、租金收入等報稅。?
3.妻兒在港,內地屬“無住所” 在內地居住、工作的港人可以享受就境外收入交內地稅的五年豁免期,但并非人人都可以豁免。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只有在內地“無住所”的港人才有此安排。? 那究竟什么是“有住所”、“無住所”??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條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條例并沒有界定何謂“無住所”。?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稅務學會前會長龔永德認為,主要是看家庭狀況,若家庭成員如配偶、子女都在香港,其永久住所當然在香港,內地就屬“無住所”。他補充,如果有些人兩地都有永久住所,就要視乎哪里才是他的經濟利益中心。? 所以具體情況可能還要具體分析。
4.非永居是內地稅務居民嗎? 如下圖紅色框內所示,港漂(除非已經換了香港永居)的戶籍確實大多還在內地,家庭也在內地,和內地的經濟利益關系也更是千絲萬縷,所以還是應該被當作在內地“有住所”。? 有的小伙伴就不服氣了——雖然有這么多聯系,但是我在內地并沒有習慣性居住啊,我一年就過年回內地幾天,咋能說我是在內地“習慣性居住”呢?? 稅務當局當然明白我們的心思,還在后面使勁給我們補了關鍵的一刀——? “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全中!港漂只是因為學習和工作而在中國境外(此處為關境而非國境)居住,但法律意義上還是在內地習慣性居住的。? 看到此,很多小伙伴嚇得不輕,我還是內地稅務居民啊!那要不要一滿7年就趕緊去換了香港永居呢??
5.港漂不用在內地繳稅? ? 為了促進一國兩制的繁榮發展,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簽署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并說明了“該安排還有待于雙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執行。”? 仔細看了條文之后,確實發現了對有香港身份的重大利好!?? 白紙黑字,第十四條,港漂本身是內地居民,“在另一方(即 香港)從事受雇的活動取得了報酬(即在香港工作),可以再該另一方征稅(即 在香港交稅)”。?
6.長期住在內地,需要繳稅嗎? 而也有部分小伙伴擔心,因為工作性質的關系,比如很多小伙伴就需要經常到內地出差,那會不會就不符合這個規定了呢?? 其實不然,必須在內地交稅的必須得同時具備下面三個條件:? 收款人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部分小伙伴可能滿足】;? 該項報酬由并非該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該雇主支付【只要是在香港真實受雇,該條自然不成立】;? 該項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所負擔【一般而言,港漂在香港受雇的薪酬都是由香港的公司支付,故該條也不成立】。? 結論顯而易見:就算長期在內地居住,只要在香港有真實雇主,你也無需在內地交稅!
7.安排開始執行了嗎? 答案是——YES!如下圖? 不僅開始執行了,而且還重新評估和議定了三次。如下圖所示,分別在2008年1月30日、2010年5月27日、2015年4月1日重新議定和生效執行了。?? 以最近一次議定為例,國家稅務總局也發布了相關公告。? 雖然每一次重新議定都就安排的內容有所修改,但方舟君翻查了幾次的議定,均未發現對于受雇薪酬及其他類似報酬的征稅更改,修改內容主要集中于更為復雜的商業往來和投資收益等方面的稅務處理。?? 那有什么辦法呢?? ● 對于尚未滿足7年永居要求的人群而言,沒啥需要擔心的。? ● 如果你在香港工作,那么算好出差的時間,避免在中國大陸居住超過183天即可。? ● 對于已經滿足7年永居要求,將來長期待在香港的朋友們,那么盡快申請香港永居身份即可,避免要提交稅務清算證明等等一系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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