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零申報”,離岸公司更適合申請“離岸豁免”
1.香港公司零報稅VS離岸豁免
2.香港公司申請離岸豁免
3.瑞豐德永觀點
以香港公司來舉例,通常來說有2種報稅方式:零報稅和做賬審計報稅。
過去很多人認為自己的香港公司不在當地經營,因此都做“零報稅”處理,但這其實是一個錯誤的認識。所謂的“零申報”指的是香港公司在全球沒有任何運營、也沒有開立銀行賬戶及匯款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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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香港稅務條例中定義來看,只要以下任何一條滿足率即不能做“零申報”
(1) 銀行帳戶已經留下經營記錄(不管香港還是香港以外);
(2) 政府海關、物流公司已經留下進出口記錄;
(3) 與香港客商發生購銷關系;
(4) 在香港已經聘請雇員;
(5) 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專利,商標設計等數據;
(6) 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動產收取租金、租賃費等款項;
(7) 容許在香港代銷;
(8) 其他得自或產生于香港的利潤(如在香港炒股利潤)。
如果您符合以上標準自然優先“零申報”,需要提醒的是,零申報以后,香港稅務局在7年內仍有權要求檢閱公司賬目。
港府有非常嚴格的補稅及罰款條例,如不符合零申報的條件依舊這么做,有可能被視作瞞稅或逃稅,除了罰款嚴重的還會面臨三年監禁!此外,當公司處罰發后,賬戶的信用將大打折扣,對營商產生極大危害。
若您的企業不符合零申報的標準,還應準時做賬審計。
香港公司做賬審計≠多繳稅
香港企業的利得稅繳納遵循的是:利潤來源地原則,也就是只有在香港生產或來自香港的地區的利潤才需要繳納利得稅,利得稅為16.5%,有利潤則繳稅,無利潤甚至是虧損則無需繳稅。 因此,對于離岸運營的香港公司來說,最正確的做法是:申請“離岸豁免”。
在香港注冊了公司的企業,最好的經營模式是離岸經營,因為當稅務局認可其操作之后,就會發出豁免同意書,企業在以后的年度即使有利潤也無需繳納利得稅稅款。
所以如果確定自己的香港公司是屬于離岸經營,不管是否盈利,建議大家都在第一次做賬審計的時候一起申請“離岸豁免”的資格、出具相關證明。因為香港稅務局認定一家企業的運營模式后不會隨意更改,因此第一年申請成功的概率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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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申請“離岸豁免”是關鍵,根據香港稅務局相關條例向公司需要滿足以下5個條件:
(1) 供貨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2) 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3) 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4) 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5)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我們知道,除了香港,還有許多人會選擇在新加坡、開曼、BVI等知名國家和地區注冊離岸公司,并利用稅率優惠來實現豁免或部分豁免。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全球稅收政策環境在不斷發生變化,要求也越來越嚴格,因此我們更要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從全球稅務規劃角度著手,了解新法規/環境對自己離岸公司的稅務規劃有無影響,是否需要做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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