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注冊的基本狀況介紹
日本商標注冊的基本狀況介紹
1、日本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的成員國。
2、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及防御商標在日本都可以注冊。商標分類采用《商標國際注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日本商標權的取得基于申請在先原則。
3、日本《商標法》規定,下述商標因設計沒有特點,而不予注冊:
( 1) 用商品本身名稱表示的商標。
( 2)與"慣用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比如,日本清酒的"正宗",最初是某個公司使用的商標,但久而久之制造同類商品的其它公司也用它來表示自己的商品,或作為商標的一部分使用,一般顧客總是把這樣的文字或圖形同這種商品結合在一起,使人不能辨別這是哪家公司的商品,這種"慣用商標"也不能注冊。
( 3)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產地、銷售地、質量、原料、用途、數量、形狀、價格或生產、加工和使用方法以及時期的商標。
( 4)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常見姓名或名稱的商標,如"田中"、"池田"等。
( 5)極其簡單而常見的標記。如一個日文字母或一個英文字母。
( 6) 其它使顧客不能辨認經銷商的商標。
( 7)與菊花徽章(日本皇室標志)、國旗、勛章、聯合國或其它國際組織的標志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及有害風俗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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