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們認為傳統的公司資本制度具有兩個基本的功能:其一是有效的落實企業的基本運行資本,防止“空殼公司”等現象的發生,并有效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其二是約束股東的行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及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然而過分依賴實繳資本給債權人帶來的安全感,反而會導致債權人利益收到損害。由于國家強化對企業資本對管制,勢必會使債權人對公司資本許以過高的期望,過分相信公司資本的債權擔保功能,從而忽略更能體現企業償債能力的其他因素,真正體現公司履約能力的并非是公司僵硬不變的法定注冊資金,而是公司行業前景的獲利能力及公司凈資產。舊體制導致債權人對企業的評價方式過于單一,從而無法真正防范風險。
由于舊制度下的最低資本限制,許多創業者為了完成企業的設立,在注冊公司時,選擇了借助中介機構墊資的渠道湊集注冊資金。待企業設立之后,再通過一系列交易將資金退回給中介機構。而這種虛假墊資的行為將可能導致債權人利益無法得到保障。
深圳注冊資本制度的認繳制改革,將公司資本制度功效從對債權人的片面保障過渡到凸顯公司股東的自治屬性。新公司法給予股東更廣闊的自由空間,將注冊資本制度傾向于調節股東與股東之前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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