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 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白,生產企業自產貨物與外商簽署出口合同,又出售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商定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法報關...
2014年4月1日, 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白,生產企業自產貨物與外商簽署出口合同,又出售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商定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法報關出口、收匯的業務。
應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且不實用于既簽署購貨合同又簽署代理出口合同(協定)應繳納增值稅的政策規定。
此次政策調整后,中小微企業就可以直接與外商簽署合同,再將自產貨物出售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自營出口了。這樣一來,中小微企業不再需要思考出口報關、結匯、退稅等業務的辦理,就可以在短期內回籠資金,獲取出售收入和部分退稅收益,會大大下降企業的資金成本,進一步利潤,加強產品競爭力。
與此同時,專業辦理融資、通關、物流、退稅、保險等業務的外貿綜合服務平臺企業,相當于 貿易方便化政策的“轉換器”,能夠有效整合并提供各個環節的優質資源,讓退稅等相關政策切實惠及中小微企業。
以上就是政策的解讀,希望能夠幫助各位外貿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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